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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后还需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吗?【冯珊珊律师为您解读】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9-06-12

今日普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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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冯珊珊 律师

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彼此熟悉

亲戚朋友们一起合伙做生意时

往往不会签订相关的合伙协议

可这么做的后果就是

因为分歧而导致合伙人退伙时

麻烦就会出现:

退出合作的人

需要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吗?

2007年,陈某和高某两人合伙开了一家娱乐中心,并以陈某的名义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经营至2014年某日,因双方产生分歧,陈某决定退伙,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

陈某退出合伙经营,娱乐中心交由高某全权独立经营,高某独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高某自行负责;陈某不再参与经营利润的分配。

但事情并未因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而结束。2015年的某日,某协会以娱乐中心侵犯其作品放映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娱乐中心须赔偿某协会版权费、律师费,陈某支付了该笔赔偿费。

为此,陈某感到很郁闷,他找到高某要求他承担所有赔偿的费用。但高某认为涉侵权案的点唱系统是由陈某购买安装,他不知情,该系统已经在某娱乐中心使用多年,从未要求被高某就此签署过任何文件,故陈某作为某娱乐中心的负责人应全权负责此事。二人协商不成,最终陈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补充协议》虽约定在被告高某在独立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高某自行负责,但娱乐中心的点唱设备在二人合伙时即投入使用,其侵权行为发生于二人合伙经营期间。

依据法律规定,陈某和高某在合伙经营期间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为合伙债务,因该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为合伙债务,应当由陈某和高某二人共同承担,高某应当承担赔偿款的一半。最终,法院判决高某承担赔偿款的一半。

创业时为了彼此能更好的合作

保护各方的利益

就算是朋友

也应该签订合伙协议

约定各位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小李和小王合伙开了一家奶茶店,三年后小王退伙了,请问对于二人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债务,小王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吗?

A 应该

B 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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