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注:该项政策仅针对增值税附加,不包括消费税。 二、关于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于纳税人申报所属期2017年4月及以后的税款,不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调整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由2%调整为1%。 四、关于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部分地方税费的通知(沪府规〔2019〕10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注:由于本市地方教育费附加于2018年7月1日已经调整,故本次小规模纳税人不叠加减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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