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审核制度1.目的:确保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法药品。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范围:适用于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4.内容:4.1“首营企业”是指采购药品时, 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4.2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公 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并在计算机系统中填写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基础数据,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开户户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 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的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4.3质量负责人根据采购员提交的基础数据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对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时,采购员应同质量负责人到供货商处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满足药品 质量的要求等。签发意见,提交企业负责人审批。4.4经企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再与供应商签订符合GSP要求的《质量保证协议》,至此 ,本企业新的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建立。4.5首营审核表计算机留存5年备查。首营品种资料归入药品质量档案。4.6本制度责任人:采 购员、质量负责人4.7相关记录《首营企业审批表》《首营品种审批表》。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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