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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天涯军博 2019-06-14

起诉状

原告:王××,男,汉族,19××××××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无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无锡市××

 

请求事项

1、 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年8月4日,原告通过安××客网站与郝××取得联系。2016年8月7日,在被告售楼处,原告与无锡××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无锡××购房团服务协议》一份,缴纳服务费1万元。××公司提供代为寻找开发商、挑选房屋并带领看房直至撮合商品房销售合同签署等订约媒介服务。郝××××公司派出的负责被告开发的××楼盘购房团业务的经纪人。

在郝××的居间服务下,原告于当日和被告签订了编号为0××4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并依约缴纳定金2万元,认购房屋坐落为××家园8单元2××3室,约定房款的支付方式为商业按揭,并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期截至到2016年8月17日。

在原被告双方订立认购协议前,原告明确告知被告负责签约的置业顾问张××:自己是已婚状态,且配偶的银行信用存在不良记录,会影响到认购房屋办理银行贷款。张××遂提出为原告办理假离婚证,原告须支付500元费用的方案,以便顺利通过银行贷款审批。故要求原告在认购协议上只签署原告一个人的名字,将来由原告一个人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凭假离婚证办理银行贷款。认购协议签署后即安排郝××带领原告去附近照相馆拍了两寸照片,原告当场领取照片后即交给张××

原告离开售楼处立刻与配偶通电话,把签约情况告知配偶,其配偶电话中明确表示反对,并说这么做是违法的。原告意识到被告的做法不妥,立刻返回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作废认购协议,拿回定金,遭到拒绝。

2016年8月7日下班前,原告携朋友梁××一起再前往售楼处与被告交涉,要求废止认购协议并退还定金,仍遭拒绝。

2016年8月13日及15日原告委托律师四次发函给被告,指出被告采用该方案的违法性,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未有回应。

原告及时认识到被告提出并承诺以代办假离婚证帮助原告获得银行贷款这一方案是错误的,有效制止了即将发生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及骗取贷款的犯罪行为,也避免了日后贷款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然而经原告几番交涉,被告始终执迷不悟,不予配合。

双方就假离婚证事宜多次交涉、发生争议,并引发诉讼,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迟迟不能签订。2016年10月2日,无锡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依据该文件第六条:“开发商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原告户籍不在无锡,且名下已拥有1套住房,依据该文件,被告不得再对原告出售新建商品房。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无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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