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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罚责过轻的弊病,只修订证券法是行不通的,但办法比困难多

 三山168 2019-06-15

日前,证监会召开行政处罚工作座谈会,就如何进一步改进行政处罚工作,提升处罚执法效能,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保驾护航,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会上,证监会表示,将对违法行为罚责过轻的条文尽快形成立法修改建议。

近几年来,证监会明显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证监会2018年监管成绩单显示,2018年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64%。在各项指标都出现大幅增长的背后,既凸显出监管部门“严打”的决心,也说明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猖獗程度。

尽管如此,市场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缓解,即使是在实施顶格处罚的背景下亦是如此。比如对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问题,顶格处罚不过60万元,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不过30万元。与违规者获取的动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的利益相比,区区几十万元的罚款简直可以忽略不计。反过来讲,如此的处罚,也无异于隔靴搔痒。而且,违规成本低的弊端,也会“激励”更多的违规者不惜铤而走险。

今年5月份多家上市公司遭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就能说明市场较为扭曲的生态。如截至5月28日,仅仅5月份就有15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今年以来,则有43家上市公司或董监高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相当于一周有两家。如果算上今年以前的33家,则目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或董监高达到惊人的76家。76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原因中,信披违规是“重灾区”。

A股市场违规行为层出不穷,“罚责过轻”成为千夫所指。而多年以来,市场上要求大幅提高违规成本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收效甚微。一切的根源,无疑在于《证券法》多年来没有进行大修的缘故。现行《证券法》上一次修订还发生在2005年,而14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早已“过时”的《证券法》,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无法对于违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事实上,即使是今年《证券法》进行“三读”,在打击违规违法行为上,在严惩违规者方面,仍然存在许多值得商榷之处。信披违规一直是监管的“老大难”问题,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顶格处罚为200万元,责任人员为100万元。这样的处罚,同样没有威慑力,也不会产生警示效果,违规成本低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那么,如果不对该条款进行修改,那么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问题,在今后同样是有可能大面积发生的。

此次证监会表示将对违法行为罚责过轻的条文尽快形成立法修改建议,个人以为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如果只是证监会的“单打独斗”,个人以为值得商榷。事实上,改变资本市场“罚责过轻”的弊病,除了对《证券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外,像《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条款,也需要进行同步修订。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打击市场上的违规违法行为。

个人以为,改变“罚责过轻”的弊病,既要让违规者承担行政处罚,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作出民事赔偿,该承担刑事责任的,也绝不放过。如此,威慑力自然而然就产生了。

当然,即使罚责过轻的条文真正得到了修改,如果执行不到位,仍然于事无补。在证券法、公司法、刑法联动修法的基础上,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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