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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子向医院索要冷冻胚胎遭拒 法院判决交由女方处置 | 拍案

 半刀博客 2019-06-15

核心提示:丈夫去世后,妻子向医院要回冷冻的“胚胎”延续生命,但这一请求却遭到医院的拒绝。无奈之下妻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庭最终判决妻子享有胚胎的处置权。




记者|向青平

责编|田   雄 

正文共3132个字,预计阅读需9分钟▼

一场车祸夺走了郭女士的丈夫与儿子。悲痛中的郭女士为延续丈夫的“血脉”,想起了冷冻在医院的两枚胚胎。于是,她决定向医院要回胚胎。

然而,郭女士的请求并没有得到医院的支持,医院还称要终止胚胎冷冻保存并丢弃。为此,郭女士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简称丰泽法院)起诉了该医院。

5月23日,这起受社会关注的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丰泽法院判该医院将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索要冷冻胚胎遭拒

2003年,郭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孩政策放开后,夫妻二人还想再生个孩子时,却发现身体出了问题,无法再正常生育。

2016年3月,郭女士与丈夫在福建泉州某医院进行诊治。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采取“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当年4月,郭女士夫妻经医院采取穿刺术、取卵术形成优质胚胎4枚,冷冻保存2枚。

这两枚冷冻的胚胎承载着郭女士夫妻生育二胎的希望,也是郭女士对丈夫情感的寄托。但郭女士的希望与寄托却被一场车祸打破。

2018年4月,福建泉州市发生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一辆疾驰的轿车将正在过马路的电动车撞飞。电动车上的父子双双死亡,这对父子正是郭女士的丈夫和儿子。

痛失亲人,郭女士陷入了悲痛中。她想延续丈夫留下的“血脉”,于是向医院提出要求:取回保存在医院的两枚胚胎。为此,郭女士与医院多次协商,但是医院拒绝了她的请求,并且表示要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医院认为,郭女士并没有胚胎的监管权及处置权。

被屡次拒绝的郭女士为向该医院讨要说法,于2019年3月将其起诉到丰泽法院。

医院:女方请求不符合规定

该医院称,郭女士夫妇在胚胎冷冻保存前,就已经与医院签署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根据该《同意书》,郭女士夫妻双方之一或两个均死亡而没有在遗嘱中留下任何涉及胚胎意见的,允许生殖医学中心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在医院看来,郭女士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约定的内容。

另外,医院还称,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胚胎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关于胚胎的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郭女士要求对该胚胎行使监管权没有法律依据。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魏小军告诉记者,冷冻胚胎作为有价值的客体,应该定义为一种特殊的物,应该具有主体性,但是法律规定得还不够具体。

医院还认为,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巢容华老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法律认定的生育主体指向了夫妻,而非个人。 

国家卫计委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文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所以,医院最终认为,郭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不具备实施生殖技术的条件。

法院:胚胎交由女方处置

实际上,丈夫去世后,妻子是否具有冷冻胚胎处置权的问题争议已久。

辽宁省北华大学附属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是已婚的夫妻,夫妻双方需要签署多份同意书。夫妻任何一方无法享有对胚胎的处置权,女方在男方不在世的情况下将孩子生下来,未来孩子的权益无法保障。

但一些伦理学家却认为,丈夫在世前夫妇双方共同签署了试管婴儿的知情同意书,没有证据显示丈夫有改变意愿的想法,所以即使丈夫因去世无法签署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也应该让妻子走完“试管婴儿”的流程。

5月23日,丰泽法院对该冷冻胚胎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鉴于体外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质,是蕴含人格利益的特殊之物,应当受到特别的尊重与保护,因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应当受到限制,其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也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丰泽法院还认为,我国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赠送配子、合子、胚胎,但对于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法律并未予以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郭女士对该胚胎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郭女士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之一,依据合同享有相应权利,系胚胎的权利人。该胚胎携带郭女士夫妇的基因,不论是对亡夫的情感寄托还是出于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保护,郭女士主张胚胎由其处置,于情于理亦无不当。

丰泽法院还认为,郭女士夫妇在冷冻保存胚胎之时,考虑更多的是保存胚胎待日后生育子女,一方意外死亡等不幸事件的发生导致的胚胎处置问题是两人难以意料且未加以认真考量的。因此,不能以丈夫没有留下关于胚胎的处置遗嘱,就视为其放弃。冷冻胚胎保存于丈夫死亡前,且未出现逾期缴交冷冻保存费的情形,可以推知他生前有留存胚胎的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表明他反对郭女士对胚胎进行处置,应当保护生存一方即郭女士对胚胎所享有的权利。因体外胚胎具有人格属性,除非郭女士与丈夫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胚胎,医院无权自行处置诉争胚胎。此外,体外胚胎不可分割也无法估价,不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属于遗产。丈夫不幸逝世,对郭女士而言,胚胎不仅承载其对丈夫的精神慰藉,也蕴含其自身人格利益,具有人身专属性,非财产利益,无法让与和分割,因此胚胎的权利应当由郭女士一人享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郭女士冷冻保存在医院的2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争议:有了处置权妻子也难实现生育?

胚胎交给郭女士处置,那么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她能采用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孩子吗?

对此,魏小军表示,即便法院确定了郭女士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郭女士在国内要将冷冻胚胎用于生育非常难。他指出,按照目前的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医院进行胚胎移植的手术的前提条件是持有生育服务证。法律规定夫妻才有资格领取生育服务证,丧偶后的郭女士基本上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

除了郭女士的胚胎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也判决了一起冷冻胚胎纠纷案,同样引发了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2015年2月,小雪(化名)和丈夫为了要孩子在北京朝阳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2016年10月,小雪的丈夫不幸患病去世。

之后,医院拒绝了小雪将剩余冷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的请求。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朝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小雪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13条“关于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的问题,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出,小雪夫妇之前未生育子女,进行生育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小雪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有别于该规范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法院会根据具体不同的情况去审判案件。从实践上来讲,很多失独老人、丧偶女性都会被建议去告医院,医院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被执行,也就不存在政策违规的问题。”魏小军如此解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圣斌等人曾撰文指出,在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归属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胚胎处置权利的特殊性,结合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理交融因素。

张圣斌等人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未对胚胎保护做出特别的规定,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由于适用范围有限,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缺陷。原标题:丈夫去世,妻子能否享有冷冻胚胎处置权?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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