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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权就是农村所有改革的死结!农民变股东这法子管用吗?

 东西二王 2019-06-18

一、三次农村变革:资本从来不会跟农民一条心!

在新中国土地改革历史进程中,企业与乡村关系发生了三次变革。

第一次是村办企业,村办企业是农村发展最初始的状态,土地、人力、原材料都是本村的,主要有种植、养殖、工业农副产品加工、饲料生产、建筑、建材、采矿、木(竹)器加工、手工编织及其它生产项目,小打小闹,技术水平一般较低。

第二次是村办企业外包和外部企业租赁土地入驻。土地分产到户以后,村办企业很多就变成民办了,后来很多地方企业入驻是通过租赁村庄土地进行经营。企业和村庄的联系方式是土地租赁费,同时可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给乡村。这种方式有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不赚钱,外部企业会拍屁股走人,二是企业办好赚钱了,农村始终觉得吃亏了,感觉是村集体经济资产流失,土地费用和人工费用都卖低了。实际上回过头来看这中形式的企业的经营,多半合作关系并不好搞,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并没有给村庄带来集体经济效益,反而影响村庄,环境污染。

第三次是外部企业和村庄股权合作与运营管理。这种合作关系意在通过股权这种紧密关系打破外部企业和农村的脆弱联系,目前处在刚刚起步阶段,效果如何尚待观察。

二、农村改革的三角地带:离不开、绕不过的成员权

农民成员权是指由中国法律制度确认的,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中国农民成员权是特定范围农民的群体性权利,可使集体权益回归农民,维护村社组织本旨,实现土地保障功能。

有集体所有制,必然伴有成员权,成员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权利,成员之外的群体无法进入。

宅基地一户一宅依托于成员权,耕地家庭联产承包也依赖于成员权,集体资产的确权确股同样离不开成员权。

不仅如此,成员权最大的问题就是阻碍农村财产流动,与农村的财产权改革相悖。宅基地改革、耕地三权分置、集体资产确权,遇到成员权都只能绕着走。既不能无视它的存在,又不能把它打破。

所以我们这些年的农村改革,都是在使用权、收益权上下功夫,一到了被成员权卡死的转让权,就歇菜了。但是没有转让权,财产权何以实现?难道指望农民把房子租出去收租金不成?

三、农民变股东,股权能成为村里村外的一纸婚约吗?

资本下乡说白了无非就是村里村外的事。

这些年村里经历了远离资本、接纳资本到现在要拥抱资本的阶段。

以前的种种尝试,客观的说,失败的多成功的少。

最近农村“三变”改革(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能成为村里村外的一纸婚约吗?

企业办好了,村集体不止收点儿地租、农民不止收入点儿打工费,还可以通过股权分红的方式来增加农村和农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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