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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后的城投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周一原创

 aruogu 2019-06-20


 

锐思维咨询以财政、金融、法律专业的融合视角,为客户提供泛基础设施投融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规划、城投公司转型重塑、财政收支结构优化,基金、PPP、ABS等的结构设计以及债券底层资产结构设计等咨询服务。

近年来,城投公司面临转型,城投公司需要突破面临的困境,并且进一步实现其良好转型。理顺城投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城投公司的转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城投公司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政府方在城投公司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一直不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模糊不清,政府角色定位存在问题,地方政府行为边界难以界定。政府本来应该承担资产监管、行业管理及激励约束的职能,却对城投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对其人权、事权的行使进行直接干预。城投公司本来应该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为经营目标,承担部分社会服务职能,却部分替代地方政府职能;职能的交叉错位使得城投公司依赖政府的连带责任保护;长期的软预算约束导致城投公司陷入债务超过自身还本付息能力;地方政府追求扩大融资规模、增加项目建设数量导致城投公司债务规模不断扩大。城投公司发展陷入僵局。

理想状态下,城投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应以独立运营、自负盈亏为经营目标。在投资领域偏公益性、项目收益不高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合理的融资安排,保证投资回报的情况下与政府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使其具有长期经营能力。实现城投公司完美转型关键在于城投公司与政府之间规范的法律与结算关系。

从企业自身的情况出发,市场化转型是城投公司长期发展的内在需要;城投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市场化管理。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分清地方政府与城投公司各自的职责及确认政府作用的范围。

城投公司脱离地方政府的直接保护,进入竞争性市场,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过去城投公司是政府投融资机制的产物,公司的投融资决策体现的是政府意志。当下城投公司应该退去政府平台的角色,将企业经营范围由公益性向公益性与经营性并重转变,调整好两大领域的占比。在其拥有的自主决策权的范围内协调好独立性和政治性,实现其合理的企业定位是转型的重要之举。

从政府角度出发,要厘清政府与城投公司之间关系,需要从城市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出发。政府应该由过去的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转向侧重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由政府直接投资转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政府职能由过去的投融资决策者转为服务提供的监管者,地方政府真正需要做的,不是简单决策城投公司存废的合理性,而是在规范地方建设投融资体制的前提下,帮助城投公司做好企业定位,使其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城投公司虽然以政府出资的方式成立,各地方国资委作为城投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但为了城投公司更好的转型,必须明确地方政府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不过分干涉城投公司的投融资决策。

从企业与政府的法律支付关系上出发,不同模式下的法律支付关系略有差异。ABO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在ABO模式中,通常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之间的授权运营关系;一层是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与通过公开程序选择的建设方之间的EPC合同关系。

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关系,PPP项目城投公司转型成功后的角色,城投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与政府之间进行独立、平等的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的采购行为。项目公司信用体系完全独立,不再依赖政府财政的支持。

项目由当地政府授权当地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社会投资人,社会投资人与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履行本项目的业主职责。社会投资人在项目所在地出资组建新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政府重新签订《项目授权合作协议》,全面履行社会投资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等职能,政府按照协议中的支付授权费用的方式,根据项目的投资及运营养护成本,在运营养护期每年按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城投公司独立地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不依赖政府信用的同时建立属于自身的良好信用。依靠经营模式的创新,开启多层次、全方位的运营模式。最终实现其公益性和盈利性的良好平衡,实现城投公司的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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