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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

 荷香月暖 2019-06-21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权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是办证机关或者办证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该条的特别规定,因行政区域调整,原颁证行政机关不再管理该区域,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现管辖该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撤销原颁证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行政许可应当遵循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4.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行政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形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方式一般有: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停职或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处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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