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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当事人被宣告缓刑有什么后果?

 何观舒律师 2019-06-21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严重的税收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现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频频暴发,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上下游企业、人员皆有涉案,人数较多。因此,如不幸涉案,当事人期望的是辩护律师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而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辩护效果也是辩护律师的追求。在无法争取无罪辩护效果的情况下,罪轻辩护则成为另一种选择,缓刑自然也就成为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追求的理想辩护效果。如果当事人被宣告缓刑,那么意味着什么呢?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所谓“根据犯罪情况”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生活环境、是否有不良癖好等确定禁制令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禁止令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这里的“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联的,防止引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为了确保犯罪分子遵守非监禁刑所要求的相关义务。《禁止令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 “特定活动”“特定区域、场所”“特定的人”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从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例如,一审判决作出后,有10日的期限,在此期间,被告人没有上诉或者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判决即生效。

三、缓刑的考察内容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

缓刑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因此也存在着三种法律后果:

一是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情况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二是决定执行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情况的,应当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三是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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