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守党的纪律。但近年来出现的微信,在方便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同时,也成为了一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新渠道。作为我们三建的党员干部,应时刻将《中国共产党党章》牢记心中,共同学习微信使用“十不准”原则,积极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和先锋模范作用。 一 不 准 不准使用微信发表、转发、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相违背的信息及言论;不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人物,或者歪曲党史、军史,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 二 不 准 不准使用微信发表、转发、传播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言论、图片、音视频等; 三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制造、传播、散布各类谣言; 四 不 准 不准使用微信谈论、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五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在朋友圈、好友群、公众号等中进行围观乱点评、乱点赞、谩骂侮辱、人身攻击等; 六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商业性推销、传销、推广活动; 七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红包、转账等功能进行违规收受红包、变相权钱交易、拉票贿选等; 八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等; 九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发布其他不当言论,传播负能量; 十 不 准 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十不准》内容出自:“今日刘斌堡” 微信的本身没有好坏,关键在于如何使用。作为党员干部,要时刻树立纪律意识,红线意识。在日常生活、工作当中,我们要时刻拿出纪律这把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要始终清楚,“微信”虽好,但不能成为违纪的理由。作为企业党员干部,要始终明确,只有在使用微信上有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才能在工作中让大家看到像党员干部的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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