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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条例》都是你应该了解的!

 河洛娃 2019-06-22

韩峰律师一直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征收人处理案件问题,今天,韩律师用三个问题带大家一起学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条例》,希望能为各位被征收人解惑释疑!

1、《条例》是否直接适用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不能,但可参照执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条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也没有规定。但是,中纪委、监察部[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通知》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也有相同的规定。

2、《条例》对土地使用权是否作出了补偿的规定?

没有明确。但是,根据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系用益物权,也是合法的财产权,因公共利益征收的,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依照本法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例》第13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实际上是一个房屋所有权的概念,完整的房地产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这就是为什么本条例第19条要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更为明确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定》

3、《条例》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第21条);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多数人选定或者抽签确定(第19、20条);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如果存在1/2以上被征收人反对的不得征收(第10、11条);四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第25条);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住房等(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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