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的特殊要求表格要求 甲、乙、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3.00h 一、二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00h和2.50h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 1.50h 不应低于1.0h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墙体时,其耐火工业建筑一级:不燃性0.75h二级:不燃性0.50h 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民用建筑一、二级:不燃性l.OO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级:不燃性O.75h 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级;不燃性0.50h 二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不燃性0.50h 二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l.OOh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l.OOh 二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等级不限难燃性0.25h 1.50h 建筑高度>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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