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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背后的故事:1.一条会计分录引发的思考?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9-06-22

用分录解读政策,会计分录的编制需要“会计单词--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是企业经营活动最为概括的一段话。请看如下业务:

经济业务描述:2018年A公司收到股东张三投资款1000万元,李四投资款500万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实收资本--张三 1000

实收资本--李四 500

【凭证后所附的原始单据】

1)出资人之间的《投资协议》复印件。

2)银行存款的进账单涉及到实收资本的印花税按照账面显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算并于实收资本到账后的次月纳税申报(万分之五贴花)

3)【最新政策】

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支付印花税的账处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3750

贷:银行存款--中国银行 3750

[注意事项】

新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别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可以冲击虚假垫资。

虚假垫资是由于注册资本登记的最低限额的限制而产生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不必为了拿不出注册资金而借助中介的渠道完成注册。

虚假垫资主要有两种形式:

(1)非法中介利用假资金票据帮助公司创办人办理注册手续(实际验资账户并无资金)

(2)非法中介以借贷形式,将钱高息贷给公司创办人,注册完毕后,由公司创办人归还本息。前者违法,后者则踩在国家红线上。

(3)成立公司不仅涉及股东的权益,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虚假垫资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 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负债,破产等情况,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证证明文件。认缴登记不需要占用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例如:而现在在上海注册一个100万元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将这100万元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行了,不过这100万元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立马就交,在公司章程记载2年、5年或者10年交清(类似于分期付款)。

  •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按实缴额货记实收资本,未缴足的部分不在实收资本科目反映,同时按照实缴额贷记实收资本缴纳印花税。

千万别对未收到的注册资本做:”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的账务处理,否则不仅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还有”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超期未归还,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20%)的风险。

【案例】大华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由甲和乙两人发起,股东的《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甲出资3000万元,并于2015年5月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并于201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具体分析如下】

2014年3月登记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从实务的角度,建议别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甲和乙)

贷:实收资本

账务处理可能面临在2014年12月31日被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1000万(5000*20%)。

(1)2015年5月1日甲出资30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1日投入公司甲到期实际投资3500万元。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甲股东 3000万元

资本公积 --甲(资本溢价) 50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15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2016年12月起不再计入“管理费用”,计入“税金及附加”)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17500(3500万*0.05%)

贷:银行存款 17500

如果是2018年5月1日后,印花税金额应该是8250元。(3500万*0.05%*50%)。

(2)乙出资2000万元并于2020年1月1日投入公司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实收资本---乙股东 2000万元

缴纳印花税:

2020年1月缴纳印花税时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 5000(2000万*0.05%*50%)

贷:银行存款 5000

【小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印花税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以后每年再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合计金额就增加的部分缴纳印花税。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05%贴花。

【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后来在,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给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的《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加以强调:'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情形: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税法依据】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综合这两个税务文件,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需要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条件

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如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消费支出等 ;

二是借款期限,文件规定是纳税(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强调是借款年度,不是自借款之日期限满一年)。

对于强调的这两条件,财务人员一定要加以重视。如果股东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股东个人)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资金归还公司,然后在下个年度再续借的,这种情况就下税务机关就不能对投资者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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