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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鉴——编修家谱引发的纠纷 转

 minjianqin 2019-06-23

来源:南阳日报 2012-3-12 10:01:59

作者:范志钦 

[导读]:家谱为祖辈代代流传下来,不同版本有差别也属正常。续修家谱应求同存异,但刘亮在续修家谱时对异议不当评论。近日,邓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续修家谱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刘亮败诉。

南阳网讯家谱为祖辈代代流传下来,不同版本有差别也属正常。续修家谱应求同存异,但刘亮在续修家谱时对异议不当评论。近日,邓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续修家谱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刘亮败诉。

刘海、刘江、刘涛三兄弟和刘亮是邓州刘氏普明后裔,均已年过六旬。2003年4月,邓州刘氏普明后裔开展修谱续宗活动,四人积极参与,刘海三兄弟还将祖父刘大军(1948年亡故)保存的家谱提供给筹委会参考。修谱过程中,发现刘大军保存的家谱与夏集乡保存的始祖碑记载的内容有冲突,有两个辈数错位。刘海三兄弟与刘亮意见不一,加之其他原因,家谱续修工作暂停。之后,刘亮与他人另行成立筹委会修家谱,刘亮为撰稿人和编辑,其在编辑的家谱《普明家族志》中,称刘大军自编家谱,造成普明后裔乱宗乱代等。

刘海三兄弟认为刘亮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其祖父,在交涉未果后,三兄弟诉至法院,要求刘亮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销毁相关资料。

多次调解未果后,法院认为刘大军保存的家谱未恶意篡改始祖碑,且对研究刘氏家族历史具有一定的价值。被告所修家谱中有关刘大军自编家谱的内容,实属不当。

最终判决刘亮在判决生效后停止传发和销售其编撰的含有对刘大军贬损内容的《普明家族志》,再出版时删除对刘大军的贬损内容,并向三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南阳新闻

一个家族修两份族谱引出互告名誉侵权纠纷

宾阳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撤诉了结

作者: 郑之新 覃军明 发布时间: 2006-07-14 16:25:41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二世祖先”是否存在,同属一个家族的双方当事人闹到法院,都说对方污蔑自己,构成名誉侵权。7月10日,为维护家族团结,双方当事人在法官情法交融的调解下,双双递交了撤诉申请。

1992年,《李氏族谱》编写理事会主任李某让李乙写一个序言。李乙根据一些历史资料及当地宗亲某公等手抄的家谱,在《族谱》序言中写“福旺公生天佑公…”。原告李甲等人也根据当地宗亲某某公手抄的家谱认为一世祖福旺公没有天佑公这一个儿子,双方一直为此争议不休。2000年,理事会在李某辞去主任一职后,补选李甲担任理事会主任。经过2年多的时间,另外修订了《家谱》,并在《家谱》的前言中对李乙、李某有一些过激的语言。李乙不服,遂作《搜形》、《搜形补》进行反击。

李甲等五原告由此认为,被告李乙编写并已散发在李氏家族中的《搜形》、《搜形补》两刊物,使用了诸如“心黑手辣之徒”“狼心狗肺”“黑家谱”等多处恶毒的语言,使他们的声誉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此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请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乙接到原告的诉状后,也大动肝火,提出反诉称,李甲等原告在《家谱》中使用极具攻击性的语言诬陷、诬蔑、侮辱自己,使自己在家族宗亲之间抬不起头,并以此认为李甲等人的行为实属恶人先告状,故意挑起宗亲之间不团结,造祸后代,也构成对自己名誉的侵权,反诉请法院主持公道。

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案情重大,此案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好,有可能会引起几个村之间的械斗。为了维护宗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该院针对他们都是同一个宗族的特点,多次组织他们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以撤诉了结此案。

责任编辑: 李金红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人竟有仨爹 全国首例修族谱官司在禹州法院受理

2006年08月17日 11:03

来源:今日安报

谢耀军通讯员齐光辉连晓琳

大河网讯

为族人修族谱反“修”来官司,8月15日,孙一(化名)等人将错误百出、编撰极不负责的族谱主编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因修族谱引起的诉讼在全国尚属首例。

禹州市顺店镇柳河村有孙姓人900多口。2003年3月,该村退休干部孙某与本村其他族人共同倡议组织,由孙某担任主编,开始编写《孙氏族谱》。同年12月,《孙氏族谱》编撰完成,印制400本发至许昌、登封及省外等地。不久,孙一等人发现《孙氏族谱》中错误百出,多处出现乱辈、乱配、年龄乱写等错误,如一个人写有三个父亲,父女关系成了夫妻关系,父子同辈,八岁当爹,四岁当娘等。孙一等人认为,孙某极不负责任,造成编写的《孙氏族谱》多处出现伤害孙姓乡亲感情的严重错误,故要求孙某收回散发的《孙氏族谱》,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因双方协商无果,孙一等人将孙某告上法庭。

禹州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因修族谱引发的侵犯姓名权、名誉权官司。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张巧玲

来源:大河网

百年族谱引发的家族纷争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5日01时01分

稿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一部百年族谱,一种文化情结。歙县一王姓家族成员为达到“传承祖上文明,妥善保管族谱”的目的,与家族中另一王姓成员打起了官司,这也是我省首例族谱纠纷案。日前,黄山市两级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使该案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族谱保管协议。

该案发生在歙县武阳乡东湖田村某村民组。讼争前,王氏族谱在村民王某家中。近几年,屡有收购古玩的人光顾王某家。去年初,该村王姓村民以防止族谱损毁、流失为由,要求王某交出族谱让大家查验,但被拒绝。同年2月,143名王姓村民向歙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交出族谱,改由王姓村民推选出的代表保管。

原告方认为,族谱属于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王姓村民的共同财产,被告对族谱的持有只是一种保管行为。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方对该族谱不拥有所有权,理由是族谱记载的内容虽是王氏家族的文明成果,但族谱作为特定物,仍然存在物权的归属问题,其持有族谱30余年,持有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不能证明上高山组王氏人员是王氏族谱的所有者,因此他们与族谱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享有诉权,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不能读懂族谱记载的内容,因此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交值得对方信服的证据。其后,原告方变更为32人,其余原告撤回了起诉。

歙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讼争的王氏族谱共14册,修订于光绪16年(公元1890年),距今已120年,记载了淳安环水王姓衍庆堂一支的发展历程,其中一支王氏家族从歙县昌溪迁到该村民组。族谱为版式印刷,封面编“昃字号”,即本版印刷中的第12部。族谱载有序跋、祖宗画像、谱系本纪、皇帝制敕和文学成果等丰富内容。20世纪90年代,王孝福将该族谱交给儿子王某。同时查明,族谱又称家谱、宗谱等,是记载同宗共祖的血缘集团世系人物和事迹等方面情况的历史图籍。族谱以千字文为字号,制版印刷,一部一号,如天字号为第1部,地字号为第2部,昃字号为第12部,依次类推。私家修谱盛行于明清,一般三四十年重修一次。族谱每次续修完毕,都在祠堂中举行仪式向祖先禀报,然后分发各房各支,有的一直分发到各个家庭。族谱只印刷一定的数量,随即毁去书版,要求族众对族谱妥善保管,否则会给予惩罚。

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歙县法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均因双方坚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该院审理后认为,族谱具有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双层法律属性:第一,族谱记载的内容具有知识产权性质,承载的文明成果和精神财富,应为族人共同享有;第二,族谱作为书籍,具有一般物权的性质,权利人对族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力。两个属性对立统一,不能强调前者的文明共享而否定后者的所有权属,也不能强调后者的所有权属否定前者的文明共享。这部王氏族谱为昃字号版式印刷本,排除了该族谱系原件或孤本的可能,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族谱是王姓人共有的前提下,应依法保护族谱持有者的合法权益。据此,该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

黄山市中院围绕双方当事人对百年族谱文明的传承情结,再次召集双方做调解工作,终于取得实效。双方于近日达成了族谱保管协议:该族谱由王某妥善保管,族谱只能存放在王某居住的歙县武阳乡的家中,不得损坏及出售、赠与他人;王某应在每年正月将族谱提供给王氏族人翻阅、查验;今年需修谱(时间为半年),王某应提供族谱,修完后仍交其保管,以后修谱事宜双方另行商定;保管人王某若今后不愿保管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继续保管,则由王氏族人集体商议,另选保管人。(叶国强)

来源:中安在线

修家谱引发争议 双双闹到法庭

2016年05月09日 来源:颍州晚报

家谱中能呈现自个的名字,本该是一件高兴的事。而日前,80多岁的永才(化名)却将家谱编纂委员会告上法庭,坚持禁绝家谱名册中呈现自个的名字。通过审理,法院支撑了这一请求。

请求家谱删去自个名字

2012年5月份,阜南县某大姓宗族开端族谱编写作业,并召开了家谱编纂委员会(筹)会议。永才是这一大姓宗族中的老一辈,被约请参与了会议。会议上,永才和别的三人被宣告为参谋。

通过筹备,2014年9月份,该宗族正式建立家谱编纂委员会,按筹委会的名单确定了委员会的正式名单,即永才等人为参谋,而永才没有参与这次会议。

直到2015年5月份,家谱编纂初稿完结,后经审阅等程序,2015年8月,该书打印作业完结。该书共打印500本,委员会向赞助500元以上的自个每人发放了1本,共发放了100余本,其他由委员会的人员保管。

不久,永才也拿到了一本家谱,看到家谱上有自个的名字后,有些愤慨,以为委员会并未通过他自个赞同,就在参谋一栏中写上了自个的名字。永才请求家谱编纂委员会将自个名字从家谱中删去并赔礼道歉。

法院确定侵略名字权建立

事发后,家谱编纂委员会以为将永才聘请为参谋,是为了尊敬老一辈,并且在编纂过程中,永才也没有表明对立,因而不赞同删去名字。

阜南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名字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议、运用、改动自个的名字并请求别人尊敬自个名字的一种品格权力。名字运用权是一种专有运用权,别人不得故意运用别人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个的名字,制止别人干涉、盗用、冒充。

委员会在家谱编写过程中未经永才赞同,在家谱一书中将永才列为参谋,属盗用原告名字,侵略了原告的名字权。

判定被告向原告永才赔礼道歉,并将已打印的500本家谱一书参谋一栏原告的名字删去。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说法

这些年,跟着社会经济文明的迅速开展,交通通信的便当,在民间续写家谱已经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撑,原告地点宗族修改续写家谱无可厚非。法官在此提示人们:因为家谱信息具有隐秘性、私有性,续写家谱,要尊敬宗族每个成员的各项权力,自动征求意见,在族人聚集地粘贴布告;对不愿意参与的,不能私行运用其名字,不能将其罗列在家谱中,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怀恩家谱网

修谱委员会名誉权纠纷案

原文地址:http://www./panli/panli_84057.html

原告方诉称,被告于2005年主编溶田谭氏族谱,原告为此兑款400元,同年12月编成并印刷成册,发行了100册。其内容侵害了原告方的名誉权:1、保秀系原告之祖父,而被告在族谱世系图中称保秀“无考”,恶意攻击原告家后继无人,对原告全家身心和名誉造成损失;2、原告为修谱兑款400元,被告却不把原告全家编进谱中,侵犯原告应享有的署名权;3、被告不顾原告已兑款修建谭氏大祠的事实,竟然作出“谭氏祠堂的厨房餐具桌凳,原告子孙永远不能使用”决议,侵犯原告对谭氏祠堂及配套设施的无偿使用权。为此,请求法庭判令:1、销毁溶田谭氏族谱;2、赔偿原告损失费5000元;3、退还原告兑款修谱费用400元;4、撤销谭氏修谱委员会作出的决议;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谭光前是溶田村谭氏修谱委员会的成员,其参与编纂《永新溶田谭氏族谱(敦礼堂)》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列为被告不适格。溶田村谭氏修谱委员会是该谭氏村民自发组织起来的临时性组织机构。该组织未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即未依法成立;其工作任务是修纂族谱,属于临时性的组织,没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活动经费也是由村民自愿捐赠的,没有自己的财产。因此,溶田村谭氏修谱委员会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人民法院不能对其行使民事审判权,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法定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谭根香、谭正飞、谭桂英的起诉。

诉讼费8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晓方

审 判 员 尹晓程

审 判 员 金可田

二○○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肖 镇

节选自:判裁案例- 110网

粗心“主编”引发首例族谱官司

原文地址:中国论文网http://www./2/view-695463.htm

这是一起因编纂族谱而引发的侵犯名誉权官司,四年来,此案陷入了马拉松诉讼之中。

今年5月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此案历经曲折后,终暂告一段落。

族谱改变生活

禹州市顺店镇柳河村是一个2000多人的村庄,其中孙姓有900多人。

2003年3月,在本村退休干部孙民(化名)和孙树青的倡导下开始编纂《孙氏族谱》。孙民是主编,孙风朝等德高望重的族人按照分工积极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孙风朝发现有人凭个人好恶对族人任意褒贬,还有意向族人摊派费用。孙风朝等人在劝说无效后,便退出了编写组。

2003年年底,400本《孙氏族谱》印了出来。孙民等人将大量的《孙氏族谱》发给族人外,少量的发至许昌、襄县、深圳等地。《孙氏族谱》打乱了柳河村的平静。

孙风朝指着这本浅黄色的《孙氏族谱》说,编写族谱是件严肃的事,应经过详细的调查和核实。因为编书人的草率和不负责任,族谱中竟出现了严重伤害族人感情的荒唐错误。一位退休干部看后哭了两天,族谱上他母亲比他姐大9岁,儿媳比他孙子大9岁。另外,他父亲名字写错,爷爷、儿子年龄写错。还有一位患病的老人,看到族谱上写他有三个父亲,他看一次哭一次。

孙风朝等人通过仔细查找,发现乱辈、乱配、年龄乱写等错误267处。据他们统计,写成一人有仨爹的一处;一人俩爹的三处;父女相配、兄妹相配的各一处;还有父亲比儿子、女儿大69岁、1岁就参加工作的等。

这么多错误,招来了族人的激烈反对。族人认为,这本书是孙姓族人不和睦的根源,伤害了他们的感情,应该收回。

族谱错得实在离谱

笔者看到,2003年版的《孙氏族谱》由孙氏族系考、孙氏嫡系相承表、族系孙氏家族人物、家庭伦理、民风民俗、附编等内容组成。里边的内容显示孙民是“孙氏族谱编纂族务委员会”副主任和主编。书中配有孙民夫妇俩的照片。

作者简介里有孙民曾任职务和获得的荣誉,并说“其事迹已被编入许昌市的《名人录》、《河南省名人录》、《世界名人录》等书”。

族谱第349页说:“寻根调查的经费由孙民全家筹集,共支出4550元。”《编后记》中说,孙民为编写族史长途跋涉,脚板磨破,忍饥忍渴。

《编后记》中还说:“在搜集资料和编写过程中,遇到重重障碍,妄图使《孙氏族谱》再次搁浅,真够辣的啦!还有说什么笔者自费调查是为了赚钱等,真使人心酸啊!浮云难蔽日,大河毕竟东流去。”

孙风朝等人认为,孙民把“真够辣的啦”这样的语句写进族谱,是在排斥报复别人。

顺店镇柳河村的一位孙姓村民说,“孙氏族谱编纂族务委员会”的成员是他们自己任命的,没有经过孙氏族人选举。

另一位村民说,他写的底稿没错,是校对的不细心搞错了。“族务委员会”的人把他家那本错的地方撕掉,粘上新的。可是新的又错了,上边没有他三个姐姐和一个妹子的名字。

“错得太离谱了,我爷爷和儿媳妇竟成了配偶,族谱上没有我奶奶的名字。”一位76岁的老人说。

《会议纪要》承认错误

2004年3月份,孙氏族人153人签名,要求将400本族谱收回。《严重声明》中说:“在原族谱没有收回之前,我们本人及家属不让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写进新的族谱。”两年多来,他们多次要求孙民将族谱收回,但是,孙民以各种理由推辞。

在族人的反对声中,2005年3月2日,“柳河孙氏族务委员会”作出的《会议纪要》中说,“《孙氏族谱》在第一版印刷中有些仓促,在校对中不慎,书内出现差错,应该向孙氏族人赔礼道歉。族委们认为有错必纠,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纪要中说,要重印精美的《孙氏族谱》;原印发的第一版由得书族人自行处理,不要再流传后世;编入人物卷的族人必须资助;凡资助100至499元的印上户主单人照片;资助500至999元的印上夫妇两人照片;资助1000元以上的印上全家照片。

孙风朝等族人认为,“原印发的第一版由得书族人自行处理”,他们不处理怎么办?另外,重印精装本向族人摊派增加了大家的负担。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6年4月3日,孙风朝等12人将孙民起诉到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无条件收回400本《孙氏族谱》;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孙风朝等二人被推举为诉讼代表人。

撤诉之后再起诉

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却迟迟没有开庭。据了解,法官对此案很伤脑筋,原因是没有判例。他们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可以,要求收回族谱难执行,他们想法做原告的工作,让原告撤诉。而原告方认为,他们起诉的目的就是把有错误的族谱收回,至于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可以不考虑。

2006年9月15日,经过法官多次做工作,原告同意撤诉。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2006年农历八月底前,孙民要将族谱收回,以消除影响。结果,孙民只收了206本。后来,他又印刷了第二版的《孙氏族谱》,新族谱中仍有几十处错误。

2008年9月13日,孙风朝以孙民拖延再三,没有履行协议为由,再次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满重审再上诉

禹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2003年版族谱存在多处错误,被告孙民身为族谱主编,存在过错,但是被告已经印刷了新的族谱。

2009年6月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民在判决书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进行书面或口头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风朝于同年7月8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孙民无条件收回老族谱,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许昌市中院于2009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9年11月23日,许昌市中院裁定撤销禹州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禹州市人民法院查明,为编写《孙氏族谱》,成立了“孙氏族谱编纂族务委员会”,被告孙民为主编,于2003年12月出版的《孙氏族谱》印了400册。印刷前,原告孙风朝对族谱进行了核对,提出17条修改意见,但族谱引出后,仍有多处与实际不符,书中多处出现辈分、兄妹、配偶等错误之处。原告起诉后,2006年9月15日,双方达成协议,发给登封孙氏族人的200本书,由孙民收回,不能收回的把有错的书页撕掉,不能撕掉的用墨涂黑。其他书也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到农历八月底完成大部分工作。后原告撤诉。后来,孙民对族谱进行了第二次印刷。2008年9月13日,孙风朝再次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法院勘验,孙民收回了206本2003年版族谱,并进行了书面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版的族谱存在多处错误,孙民对过错负有责任,错版族谱应予销毁。被告已按2006年9月15日双方达成的协议,将2003年版的族谱收回,并书面向原告及受害族人赔礼道歉,视为已按协议约定履行。

今年5月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孙民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将其收回保管的206本族谱销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风朝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另外,不提余下194本老族谱的收回销毁和受害人的精神赔偿。于是,他再次向许昌市中院提起上诉。

专家指出,在某种意义上,续修家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文化传承的角度看,家谱是记载同宗共祖的血缘世系和人物事迹等方面的历史图籍。家谱中的家训,对教化族人孝敬、和睦、亲情等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续修家谱也会带来许多问题。禹州市顺店镇柳河村村支书康凤霞说,以前孙姓族人和睦相处,族谱出来后,感情受到伤害的人与写族谱的人发生了矛盾,现在村里变得乱糟糟的,这件事应该引起人们的反思。■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人格尊严权不仅是民事权利,而且是政治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因为孙民等人的粗心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将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该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孙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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