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居民住宅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居民住宅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推进全市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市公安局就加强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居民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 禁止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等各类消防设施器材。
2、禁止在楼梯间、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前室和避难层随意堆放杂物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3、禁止在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等可能增加火灾危害性的行为。管道井、电缆井应封堵严密,检查门应保持关闭。
4、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或增加火灾隐患的行为。
5、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确保消防车正常通行和停靠作业。
6、禁止在室内装修中擅自拆除或遮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厨房燃气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消防设施。
7、居民住户电气线路和燃气管线的安装、敷设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不得私自拆改燃气管线。
8、物业服务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9、高层住宅应推行“楼长”制度,每一栋高层住宅均应由业主推选或物业服务企业指派一名“楼长”,协助广大业主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居民住户应积极参与灭火逃生疏散演练,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基本常识,应自备防烟面具、口哨、手电筒、家用灭火器等自救工具。
居民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天津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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