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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19期】盗伐林木被判刑就完了吗?呵呵,那你想错了!

 葫芦他爷爷 2019-06-25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且未经山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且砍伐的林地属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系水土保持林),砍伐林地面积为2.381亩,被砍伐的杉木蓄积为29.1立方米。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韶关市乳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其实这就是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

但是!

你以为本案到这里就结束了?

2019年5月29日,该案的被告人再次站在了审判席上!!

这就奇怪了,都已经判决了,而且判决也生效了,怎么还要开庭?

让小编把来龙去脉告诉大家吧~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是生态公益林以及它的作用: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都有关于生态公益林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吴某某盗伐的是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其盗伐行为导致面积2.381亩的林区无法继续发挥其被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功能与作用,林区生态环境被破坏,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检察机关的部分公益诉讼职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讲到这里,机智如你猜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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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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