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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聚焦:简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19-06-25

导读

2019年6月24日,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其中分别发布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后续按照“成熟一类制定一类”的原则制定、发布其他大类资产尽职调查工作细则。本文将为您简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

一、工作细则的适用范围及应收账款的定义范围

根据工作细则第二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根据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二、对原始权益人尽职调查的内容:

1.基本情况
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情况
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4.资信情况

5.持续经营能力
6.循环购买

对于主营业务及财务状况对调查,需要调查该原始权益人最近三年对营业及财务情况,以及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表现,如果其设立未满三年的,需要提供自设立之日起的相关情况。

对于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需要清楚相关业务制度及风控制度,业务流程以及应收账款的确认标准、回收流程,还需要确认应收账款预期与违约的确认标准,催收流程。

三、对于重要债务人及现金流重要提供方需要调查的内容:

对于重要债务人及现金流重要提供方来说,我们需要清楚他的现在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信用情况以及历史信用情况,还包括他与原始权益人过往业务合作的情况。

综合所有的调查结果,尽调的结论应充分支撑债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及偿债意愿。

四、对于不合格的基础资产处置义务人

应当调查其从基本情况到资信情况的信息,且最终的调查结论应充分支持其有较强的履职能力和处置意愿。

五、对于提供差额支付、保证担保、流动性支付等增信措施的增信主体的尽职调查内容:

1.增信主体为为法人或组织的

a.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

b.与原始权益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c.主营业务情况,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及债务情况

d.如果增信机构属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应核查其是否满足监管要求及其代偿余额。

2.增信主体为自然人的

应核查其资产、信誉、偿还能力、资产受限、对外担保以及可能影响增信有效实现的其它信息。

3.增信主体为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核查除原始权益人股权外的其它主要资产,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

所有的尽调结论应充分反应增信主体的资金信誉水平及偿还能力,确保其能在触发增信措施时有效履约。

六、对于需要调查的其它方面:

1.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

2.基础资产调查

3.基础资产形成与转让合法性的调查

七、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统计分析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采集分析原始权益人与入池资产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历史表现数据并作为出具相应专业意见的依据。

总结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此次的尽职调查工作细则是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工作的最低要求,其它相关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细化,标准更高的制度。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涉及相关基础资产的,其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此我们将进一步保持观察,也请您持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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