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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秀城中央公园行政裁定书(不具备资格)

 追梦文库 2019-06-30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立初字第57号
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刘青,主任。
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区业主委员会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是依法选举成立的合法组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以起诉人未到有权机关进行备案,尚未正式成立为由,对起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有误,请求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市中复决字(2015)3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区业主委员会既非公民、法人,也非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对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济南鲁能领秀城十六、十七、十八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 军
代理审判员 何 萌
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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