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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民政部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追梦文库 2019-06-30

以上是南京市业主委员会中第一个在民政部门成功备案的南京市东宝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书(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

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在民政部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管理,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备案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换届、变更、撤销等职能。区民政部门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上述职能 。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负责人;
(四)有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
(五)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业务主管单位等。
第八条 申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负责人签名的《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表》;
(二)《南京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备案表》;
(三)业主委员会名册或业主大会负责人花名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第九条 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应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部门对核准备案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颁发《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
(四)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届期为3-5年,且与《业主大会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管理规约》的规定一致。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持的备案证书进行两年一次的审核。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民政部门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从事非法活动;
2、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换届备案。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称统一为南京市**区+**街道+物业区域名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编号由类别编号(4)+区编号+街道(镇)编号+四位流水编号,如建邺区沙洲街道西堤国际业主委员会可编号为404010001号。
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南京市民政局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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