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模式主要是指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企业与农户以某种方式签订合约,进行特定形式的合作、形成规模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模式。这种模式始于上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该模式在农民学习生产技术、规避市场风险和规模经营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分析该模式发现,农户与公司并不是平等的市场关系,两者之间实力悬殊,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暴露它与生俱来的问题:农户缺少话语权、双方权责不对等、契约精神容易受到多种因素干扰、双方合作关系难以持续等。因此,让公司直面农户并非最佳选择,通过“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以让这一模式更好地实现“双赢”。 1 国家政策对“公司+农户”模式的探索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它以家庭为单位,导致农田等生产资料过于分散,农户在市场经济中逐渐丧失主体地位。 国家为了扶持弱势的农户主体,寄希望于企业和公司的帮扶带动,通过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农户联结,推动了“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和应用。 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在农业层面上的重要政策体现,梳理21世纪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可以看到国家对这一模式的探索。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可给予财政补助。”“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一视同仁地给予支持。” 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龙头企业以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对农户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基地建设、质量检测”。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利益,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收益”。 到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利益联结机制。 此时,该模式已成为农业中的重要经营模式,全国各地政策文件中都有所体现。如2019年湖北省委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完善“公司+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模式,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模式。 2 “公司+农户”模式本身存在的弊端 关于“公司+农户”模式,是指以具有实力的加工、销售型企业为龙头,与农户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通过契约机制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建立稳定供销关系的合作模式。 然而,在这种合作关系中,契约双方势力悬殊:公司相对于农户而言,资金实力、人才聚集、市场垄断力、产品定价等方面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偏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必然处于劣势地位。主体地位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谈判地位和决策权力的不对称,最终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对称。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没有充分协商,往往是龙头企业的意见起主要作用,农民被动的接受。如合同出现内容不完善、条款设置不合理、分配办法不明确、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情况,很容易引发纠纷,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据调查,在16948个存在合同关系的龙头企业中,有高达38%的龙头企业取消了农产品的保护价收购承诺。各地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违约占据了7成,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环境影响大、价格受供求影响大等特点,公司也无法预测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自然风险,又无法确认产品收货时的市场价格,往往需要承担更加巨大的风险。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当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公司提供的契约价格时,农户也会产生强烈的违约动力,转而把农产品销售给市场。更有甚者,农户以“弱势群体”自居,在寻求政府保护时,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往往会牺牲公司利益。比如某地“公司+农户”香蕉种植园,有一年蕉农发现有人出价1.8元/公斤收购香蕉,比与公司签订的1.2元/公斤收购价高,于是想毁约。公司交涉未果,被迫放弃收购。没想到,香蕉熟了,出价高的收购商并没有如约前来。于是,蕉农又要求公司按照约定的1.2元/公斤收购,由于此时香蕉已熟透了无法转销,公司拒绝收购。蕉农拉着香蕉去找政府,政府出面协调,最终公司妥协将香蕉收购后就地销毁。 还有一个案例,某公司专门从事魔芋出口业务,2010年,经过南方某县山区的招商引资,在当地划定了2万亩的种植发展规模。公司与当地1000多个农户签订了种植协议,还委派技术人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种植技术、种植规范的培训。前两年效果很好,村民发了“小财”,公司也增大了销售量和收益。但到了2013年,该公司的出口商品被某国拒收,原因是检测不合格,而且按照约定解除了当年和第二年的全部订单。公司检查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原因是某农户为了增加产量悄悄违规使用化肥。该公司多年苦心经营的品牌和营销渠道毁于一旦…… 由此看来,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是“公司+农户”模式顺利实施的最大阻碍,它会造成双方难以在利益上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导致执行契约时大打折扣,很难维持长久的合作关系。 3 “公司+农户”模式的改良和升级 在农村现有的经济体制下,大量的农户仍将长期存在。“公司+农户”模式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并非不能推行——如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加入“中介”结构,就能有效地规避该模式与生俱来的弊端。 模式一:“公司+合作社+农户” 柳州是茶叶最适合生长的区域之一,产茶历史1000多年。目前,全市茶园面积达20多万亩,2017年全市干茶产量1.4万吨,实现产值14.68亿元。柳州市在发展茶叶产业时,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加入了“合作社”这一媒介。当地在生产和销售上,组织分散的茶农成立合作社,开展联合管理和多样化经营,实现统一的规模采购和销售,通过规模化参与市场,让农民得以与市场经济的各方主体进行平等对话和竞争。柳州市的新型茶业经济组织提前签订收购协议,确保组织成员生产茶叶的销售渠道,确保组织成员茶叶收购价格略高于非组织成员的茶叶收购价格。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组织农户抱团进入市场可以分摊市场风险和竞争力,降低市场风险和竞争,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户的权益。 模式二:“公司+协会+基地+农户” 黑龙江省鸿源米业有限公司拥有3000余亩良种繁育田,30万亩级绿色食品优质水稻种植基地。公司依照“公司加协会、协会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模式,产品畅销北京、上海、武汉等30多个大中城市。“鸿源米业”是紧密型的稻作生产社会化协作模式,公司、协会和农户三者之间通过“五统一”和“五必须”契约,形成“三赢”的互利局面。在契约中,鸿源公司经常通过水稻协会向农户预付优质良种以及化肥、农药等;对农民来说,要统一使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并按要求的操作规范作业。稻农若在没有明显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歉收,公司要承担责任,不但回收不了先期投入,而且还要赔偿。因此,公司在进行科研和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时更加重视质量,不敢随意坑农。同时,公司和水稻协会都会更加关注农户水稻的发育情况,把农民利益当成自己的切身利益。在这个利益共同体内,分散的农户在利益分配上占小头,公司占大头;但公司在科研和农用物资等投资方面承担的风险也要远大于个体农户,从而达到了“责、权、利”以及投入与收益的合理平衡。 模式三:“公司+家庭农场”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3年,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农牧养殖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拥有5.54万户合作农户。温氏集团从成立以来,就将“公司+家庭农场”作为其基本生产经营模式。早在2012年,温氏集团开启了家庭农场扶持计划,推进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建设格式化养户,通过3-5年时间实现家庭农场升级改造计划,成功将“公司+农户”模式升级为“公司+家庭农场”模式。在“公司+家庭农场”模式下,温氏集团与家庭农场以封闭式委托养殖方式进行合作,由公司负责种猪繁育、仔猪生产、饲料生产、疫病防治、技术服务、回收销售等环节,而家庭农场负责商品猪育肥环节,公司通过约定好的结算方式给予家庭农场每头商品猪一定的委托养殖费。2012年至2017年上半年,温氏股份合作家庭农场每户年平均出栏商品猪数量由493头增加至850头,增幅达72.41%。可以说,温氏集团的壮大和发展,与“公司+家庭农场”模式的成功密不可分。 模式四:“互联网+农户+公司”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从2009年开始“淘宝村”经历了萌芽、生长、大规模复制等几个阶段,目前全国已出现数百个“淘宝村”,集中分布在浙江、广东、福建等地。“淘宝村”里有一种“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由农户从网店直接获取来自全国的订单,将生产制造交给公司。这种模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让农户有了更多的主动权。“淘宝村”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成功,它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具有与传统模式完全不同的基因。通过该模式,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出来。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农户”模式在改良或升级后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公司+农户”的本质是一种经营模式,通过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断优化产销链条,以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这种模式的改良也不仅局限于“公司+合作社”和“公司+家庭农场”,其在国内农业领域有着广阔的创新和探索空间。 随着合作社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合作社的运营模式成了许多理事长和企业家们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今天,我们将一起与大家共同探讨合作社发展且并不是一个“新”模式的发展模式,希望能帮助到刚刚运作合作社的朋友们。 首先,我们来看此模式下,公司跟合作社之间合作,更加利于公司的发展。 1、在原先的“公司+农户模式下”,公司跟农户是“一锤子”买卖关系,作为订单生产也很难保证产品准时交货,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有精力来监管每个农户的生产和产出产品的质量。 2、公司与农户合作的过程中,其实做到了很多政府托付于合作社应该做好的事,目的只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原材料,有必要再以合作社来发展和运营。 3、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想要扩大规模,需要资金和资源的支持。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土地跟资金,有了合作社真心实意的服务,就能很好地利用农户手上的资源。另外公司加入合作社后,为了扩大产业的发展,也可以利用合作社社员之间的闲散资金共同来扩大投资和进行深加工项目的打造(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当然,公司先得是合作社的成员之一。 其次,该模式下,对农户有什么好处? 农户始终处于市场谈判和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原先的“公司+农户”形式,很难将公司的后期收益分配给农户,国家的政策资金也是只有公司在享受。一旦有了合作社,老百姓不但地位有了上升,同时还得让社员们有本质上的增收,何乐而不为呢? 再次,该模式下,政府会是什么样的态度? 1、国家每年都在加大力度投入三农,真正单个农户拿到资金的可能性却非常少,政策资金的支持一般是向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靠拢。农户的补贴也是屈指可数。有些地方农民对政府的态度还持误解的态度,政府也担心单个补贴给农户的项目没法很好地验收……当然,有了合作社,政府就不用担心补贴跟项目无法准确实施的困惑,合作社可以通过成员账户和财务数据等多方面材料来反映政策项目的实施情况。而且资金有剩余的情况,还要平均量化到成员个人。因此,此模式有利于农户更好地获得政府的关注与支持。 2、借用公司的实力与合作社合作,是为发展添砖加瓦,一方面可以借用合作社的基础实力和人脉资源,迅速启动合作社;一方面,还可以让政府信任企业的持续发展。 小结:其实“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模式并不“新”,关键是怎么抓住这几层关系和其中的重点,如果你同样也有很好的农业资源,不知道如何运营和发挥各自的优势,请一定先慎思再行。 家庭小农收到自身的知识与资源局限,往往其生产收入并不高。然而企业却拥有较大的资金可以整合农村资源进行农业方面的种养植生产,或进行旅游开发。发展农业农民仍然是主力军,企业与农民的合作也是越来越多。然而企业与农民的在合作过程中却总是难以稳定,在众多企业与农户的合作模式中,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调动困难 在养殖业中,企业通过预先锁定农户的利润来稳定与农户的合作。许多鸭肉生产企业组织委托农户进行放养,并提供经济支持。农户以“记账”的形式从公司获取鸭苗、饲料和药品。在农户交付成鸭后,公司按约定的价格收购,扣除相关成本,保证农民的固定利润,以此实现利益的锁定。但按只数计算利润,养殖户会产生惰性,不重视鸭子的大小,导致企业的边际效益递减。 有一家养殖企业对计价方式进行了改进:根据料肉比(即畜禽每增重1000克所消耗的饲料量)来结算。先根据“料肉比”对同一批交付肉鸭的农户进行排名,选出排名靠前的70%农户,并把这批农户的最后一名作为本批肉鸭的单价。比如,按该农户的养殖成本加上每只1.5元的利润,计算出总金额,再拿它除以肉鸭的总重量,得到此批肉鸭的单价。每次核算后将数据公布以示公平,农户对这种公开公正的结算方式非常满意。而且少数优秀农户每只鸭子的利润超过了2元,农户的积极性就会高涨。 还有的养殖企业为避免农户出售产品给第三方,在提供种禽和种畜时,大幅度提高价格,导致农民的成本高于产品的一般市场销售价格,并在最后结算时保证农民的利润,这样减少了农民违约向第三方出售产品的风险。 这些措施的本质就是加大对农户违约的经济和精神惩罚,同时以较稳定的利润吸引。农民,用质量提升下的超产奖励来激励农民,通过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来锁定与农民的合作。 农户也会随市场选择销售对象 企业与农民的交易方式通常是在租赁土地后,聘请农户进行种植或养殖。企业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种畜和饲料等,并签署“农产品收购协议”以锁定收购价格,以此与农户建立起独家、稳定的供应关系。 但事与愿违,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波动大,农民往往在农产品价格高时卖给出价更高的买家,而在价格低迷时要求企业履行协议以保证其收益。相关法律手段很难对违约农户进行有效制约,因此通过商业模式创新,锁定与农户的关系显得尤其关键。 农民没有聘用和产权观念,租出去地里种出来的东西仍然偷偷卖 某蔬菜出口企业与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再聘请农民种蔬菜。但农民仍将土地看作是自己的,不仅不按照企业的规范要求生产,还偷偷将产品出售给其他买家。 为此,该企业采取的措施是:重新组织,进行轮种。企业将农民从自家土地上调离,一年一换,以强化农民“被雇用”的意识。同时在蔬菜成熟期,组织人手看管和巡逻,并在政府支持下查处并解聘私下出售农产品的违约农民,以此稳定了供应关系。 企业与农户难以形成利益捆绑 一家水果企业成立农业合作社,组织农民以土地入股,并在设计时有意识地安排农民以“整村建制”的方式加盟,选出该村最有影响力的大户作为管理者。一旦出现农户偷卖产品的情况,就取消整个村子向企业出售农产品的资格。违约农户就会被同村人指责。 惩罚期过后,企业会允许守约村民以其它形式出售产品给企业,但对违约者的处罚是终身的。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稳固了企业与农民的供应关系,但是仍然没有从利益角度来锁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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