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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 诉讼被驳回

 追梦文库 2019-06-30
案例: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南海市黄岐岛内价货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内价公司)与原南海市黄岐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宏发公司将其向黄岐房地产发展总公司租赁的黄海路59号二楼房屋转租给岛内价公司使用。2001年4月28日,宏发公司与南海市盐步信威仕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威仕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宏发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信威仕公司承担。2001年4月30日,宏发公司经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此后,岛内价公司交付房屋租金予南海市黄岐房地产发展总公司。2001年11月19日,信威仕公司起诉岛内价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76万余元,并赔偿损失19万余元。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宏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后未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原告信威仕公司于2001年5月15日成立,不是宏发公司的股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信威仕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原告信威仕公司的起诉。

  法律常识:宏发公司与岛内价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宏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注销后,债权债务应由原股东接收或承担。本案中,宏发公司与信威仕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原告信威仕公司尚未成立,并未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作为民事义务的转移,依法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作为租赁行为既是出租人的权利,又是他的义务,宏发公司将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信威仕公司,并未征得权利人岛内价公司同意,因此,该转让协议书无效。由于协议书无效,原告信威仕公司承接宏发公司的债权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不能取得宏发公司债权的主张权。因此,原告以自己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合法正确的。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黄昌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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