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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余文唐 2019-07-01
共同正犯间接正犯 
一、共同正犯
所谓共同正犯,又称简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就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来说,只要二人以上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不是指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实行的事实就可以肯定为共同正犯,并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二、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共同实施行为。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 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我国的刑法立场是部分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乙两人一起盗窃,甲偷完之后先走,甲走后乙在偷的过程中,被主人发现,乙将主人打伤后拿钱离开。甲乙的行为在盗窃的范围内重合,所以甲乙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乙又独立构成抢劫罪,想象竞合。

一、共同正犯

正犯是指实施了符合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了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施构成犯罪要件行为的是间接正犯。

1、共同正犯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实行行为。共同正犯有三个成立条件:

1)两人以上

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此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2)共同犯罪的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认识因素。共同正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另一方面是意志因素:共同正犯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危害社会,仍然放任或希望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需有概括性的故意即可,不需要要非常明确具体的故意。例如:甲在被害人卧室偷了5万元钱,但对在客厅盗窃的乙说只偷了3万元钱。即使乙一分钱都没有偷到,其的盗窃金额仍是5万元,这就是所谓的“部分行为之总体责任”。

3)共同犯罪的行为

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对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既包括物理的又包括心理的。

2、不构成共同正犯的几种情况

1)过失的共同正犯

这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虽然表面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并无犯罪的故意。例如:甲乙为搬运工,负责从高处将一块巨石丢到下方,因不注意而砸死路过的行人。甲、乙的行为就是过失的共同正犯,应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犯与过失犯

故意犯与过失犯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也无意思联络,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看守所值班民警擅离职守,使犯罪案犯脱逃。民警与脱逃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正犯

这是指两人以上行为人同时侵犯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不知情,同时犯只在各自实行的犯罪行为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两人趁商店着火,同时到商店窃取商品,这是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性。但在窃取商品的过程中,甲乙相遇,甲对乙说:一起吧。乙点头答应。这时甲乙两人就构成共同犯罪。

4)实行过限行为

这是指共同犯罪过程中,有的共同正犯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单独的实施了其他犯罪,由于其他共犯人对此缺乏共同故意,故应由行为人单独承担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部分的责任。例如:甲乙共谋绑架某女,乙趁甲外出之际强奸了某女。甲乙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但乙的强奸行为是一种实行过限行为,所以乙单独承担强奸罪。

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就是间接实行犯,是指利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第三人实施犯罪。严格来说,间接正犯并没有实行行为,只是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通俗的讲就是,你将他人当枪使,而你与抢之间又不成立共同犯罪,这时你就是间接正犯。例如:甲利用未成年的乙实施犯罪,这时,甲就属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类型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例如:甲诬告乙杀死他人,乙后被判处死刑,甲构成诬告罪与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因为甲利用了国家民主之刀杀死了乙。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在山上打猎,甲明知前方是人却对乙说“前面是只熊”,乙信以为真,开枪导致被害人死亡。甲利用了不知情乙的过失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4)利用故意的工具。

例如:日本的屏风案。甲唆使乙向丙的屏风射击,因为甲知道丙在屏风后,乙对此不知情,乙射击,屏风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乙在故意损毁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了乙的毁财行为。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行为。

这包括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为罪行为。例如:甲乙两人相约一同投河自尽,乙让甲先跳,甲跳河之后,乙非常高兴,确认甲被淹死后,遂扬长而去。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本质就是将他人当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间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范围内与共犯是排斥的。换言之,成立A罪的共犯,就成立不了A罪的间接正犯。但成立A罪的间接正犯,可能同时成立B罪的共犯。如上文所说的屏风案,甲乙两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故意损毁财物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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