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185号 各有关委、办、局及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及市物价局《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4)第12号)规定,按照每三年换发一次收费许可证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或经批准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以及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中部分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 二、换证条件 (一)凡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及2002年4月15日前领取《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管理规定的,子以办理换证手续。 (二)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合格后出现价格违纪行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三)未按规定接受2000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履行换证手续。 (四)列入《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收费项目,其收费单位没有违反国家及本市收费和价格管理规定的,予以办理换证手续。 三、工作分工 (一)市物价局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津机构及外埠驻津单位;市有关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机构改革后实行垂直领导单位的换证工作。 (二)区、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的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上述分工进行,切实做到责权明确。 四、时间安排 全市换证工作自2002年4月22日开始,至2002年6月15日结束。 五、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此次换发全国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为“一正一副”。发放方式实行一点一证:由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1、换证单位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按要求提供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2、换证单位(包括换领副本的单位)均须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换领副本的单位应在“申请单位意见”栏注明“申领许可证副本”字样。 3、独立核算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其下属单位为非基本领证单位。为便于开展工作,对其各收费点收费项目相同的,发放收费许可证可以实行一正多副;对各收费点收费项目不同的,仍实行一正一副。 4、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5、换发收费许可证时,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0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确认的收费项目。经营性收费和服务价格依据市物价局印发的《天津市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管理目录》。 6、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后换发《收费许可证》。 (三)收费单位对原《收费许可证》丢失、损坏的,应提供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确认证明和登报声明作废的复印件,方可予以换证。 (四)对在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期间首次申领《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按上述换证程序办理。 (五)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本市不核发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单位统一核发本次统一制式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办理此类收费许可证时,应在收费许可证年检记录栏注明有效期,收费期满收回。 (六)对此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应以文字形式说明原因,从严审核办理换证。 (七)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内芯底色为“蓝”“红”两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蓝色”内芯;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红色”内芯,不再加盖“经营性收费”的印章。自2002年7月1日起旧证一律作废,持新证收费。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证工作结束后,对原发旧证清点核对统一销毁。 (八)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津财综(2001)43号)规定,换发和申领《收费许可证》收取工本费50元。 (九)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门的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一律不准翻印。 (十)为实行社会监督,提高收费许可证管理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保障被收费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须在省、市级报刊实行公告,公示其收费许可证和法人等内容。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换证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治理乱收费,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要认真组织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开展此项工作。负责换证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及今后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都必须使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配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三)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换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换证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资料,做到按规定时间换证。 (四)全市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市物价局。 附件:1、天津市2002年换发《收费许可证》情况报表(区、县物价局填写)。 2、天津市2002年换发《收费许可证》证号编排说明。 附件1 市和各区县物价局代码 区县局 区县局 收费许可证 名称 代码 证号 天津市物价局 01 01******* 和平区物价局 02 02******* 河西区物价局 03 03******* 河东区物价局 04 04******* 河北区物价局 05 05******* 南开区物价局 06 06******* 红桥区物价局 07 07******* 西青区物价局 08 08******* 北辰区物价局 09 09******* 津南区物价局 10 10******* 东丽区物价局 11 11******* 武清区物价局 12 12******* 宁河县物价局 13 13******* 宝坻区物价局 14 14******* 蓟县物价局 15 15******* 青海县物价局 16 16******* 塘沽区物价局 17 17******* 汉沽区物价局 18 18******* 大港区物价局 19 19******* 开发区物价局 20 20******* 保税区物价局 21 21******* 产业园区物价局 22 22******* 行业或系统代码 行业系统名称 代码 行业系统名称 代码 行业系统名称 代码 计委 101 民航局 132 公用局 163 经委 102 国税局 133 卫生局 164 建委 103 外汇管理局 134 药监局 165 交委 104 通信管理局 135 畜牧局 166 教委 105 邮政局 136 水产局 167 商委 106 联通公司 137 农业局 168 外经贸委 107 长芦盐务局 138 林业局 169 科委 108 银行(保险)系统 139 农机局 170 计生委 109 外地驻津单位和本地驻外地单位 140 水利局 171 民委 110 财政(地税.国资) 141 物资局 172 体委 111 物价局 142 粮食局 173 编委 112 质量技术监督局 143 烟草专卖局 174 仲裁委 113 工商局 144 乡镇管理局 175 无线电委员会 114 劳动局 145 地矿局 176 农委 115 民政(社团)局 146 地震局 177 容委 116 安全生产局 147 气象局 178 团市委 117 交通局 148 贸促会 179 法院 118 市政局 149 供热办 180 检察院 119 统计局 150 侨办 181 司法局 120 审计局 151 外办 182 公安局 121 旅游局 152 人防办 183 保密局 122 园林局 153 体改办 184 消防局 123 文化局 154 总工会 185 海关 124 广播电视局 155 妇联 186 商检 125 新闻出版局 156 残联 187 港务局 126 知识产权局 157 台办 188 铁路局 127 人事局 158 社科院 189 海河下游局 128 档案局 159 红十字会 190 海事局 129 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60 医药总公司 191 航道局 130 房管局 161 纺织集团公司 192 航运局 131 环保局 162 大港油田 193 建工集团 194 机电总公司 200 其他 206 供销社 195 电子仪表总公司 201 益商 196 建材集团 202 二商 197 冶金公司 203 一轻总公司 198 化工 204 一轻总公司 199 电力 205 附件2 天津市2002年换发《收费许可证》证号编排说明 本次换发《收费许可证》的证号编排方法沿用现行的方法,现将本次换证的证号编排方法说明如下: * * * * * * * * * 市和区 正副本 行业或 许可证 县代码 代码 系统代码 序号码 图示 许可证号共9位(见图示): 第1--2位为市和各区县代码,分别为01--22(见附表一); 第3位为正、副本代码,正本代码为“1”,副本代码为“0”; 第4--6位为行业或系统码; 第7--9位为许可证序号码。 现按不同情况分别举例如下; 1、一套许可证由一个正本,一个副本组成的情况 011151001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放的第一个许可证正本 010151001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放的第一个许可证副本 011162001为市物价局向市环保局发放的第一个许可证正本 010162001为市物价局向市环保局发放的第一个许可证副本 2、一套许可证由一个正本、多个副本组成的情况 011151001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一个许可证的正本 010151001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一个许可证的副本(有二个下属副本) 010151002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一套许可证下属的第一个副本(即第二个副本) 010151003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一套许可证下属的第二个副本(即第三个副本) 011151004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二个许可证的正本 010151004为市物价局向市审计局发的第二个许可证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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