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持单位授权文件进行交易属单位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虚开

 何观舒律师 2019-07-03

持单位授权文件进行交易属单位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虚开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在实际经营当中,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这样的行为非常普遍。有些可能只是口头上以单位的名义进行交易,但有些行为人拥有加盖了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介绍信、委托书和空白合同,并以这些文件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行为人持单位的授权文件,以该单位的名义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其法律后果由谁承担?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行为?单位根据行为人与其他单位的实际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案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眉刑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被告人李某与陶某某、高某等人合伙经营一批烟叶。从A复烤厂将烟叶运到B烟叶复烤厂加工后销往山东东某烟草公司C物资供销公司(简称C物资公司)。李某通过熟人与广东省电白县D公司复烤厂的被告人梁某某取得联系,要求梁某某帮助售烟。梁某某同广东省电白县D公司联系,经D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因D公司缺乏资金,不经营该笔业务,但同意由梁某某个人以D公司复烤厂的名义进行经营,D公司为其提供合同和结算,并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梁某某负担全部税收,D公司按销售比例收取管理费。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电白县D公司于1997年8月10日与B烟叶复烤厂签订了烟叶购销合同。

1997年9月1日,电白县D公司按交易额向B烟叶复烤厂开出了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340925.22元,税款907957.28元。B烟叶复烤厂按烟叶销售金额向C物资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实向眉山县国税局申报抵扣,并代李某进行结算。事后,李某向梁某某支付了开票总额3%的销售款,梁某某除按约定上交电白县D公司外,余款自得。广东电白县D公司用收购地产烟的收购票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并据此申报纳税。

1998年初,河南省虞城县的徐某从贵州购得烟叶1700余担,因无销路,便找到被告人李某,李某直接与梁某某联系。梁某某向公司通报后,广东省电白县D公司为李某出具了委托书和介绍信。李某持电白县D公司的委托书和介绍信到眉山与B烟叶复烤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并将该批烟叶运至B烟叶复烤厂进行加工整理。1998年2月12日,李某与B烟叶复烤厂委派的职工李甲(化名)一起到黔江,持B烟叶复烤厂盖章的空白合同与E烟叶调拨供应站签订了一份数量为10000担的烟叶购销合同,将烟叶销至E烟叶调拨供应站,李甲在“供方代表人”栏签名。同年3月6日,电白县D公司会计关某按烟叶销售金额向B烟叶复烤厂开出了价款为1482292.29元,税款为251989.6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由李某将票交到B烟叶复烤厂。B烟叶复烤厂按销售金额向E烟叶调拨供应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据此向眉山县国税局申报抵扣,并代李某进行结算。事后,李某向梁某某支付了开票总额3.7%的销售款项,梁某某除按约定向上交电白县D公司外,余款自得。广东电白县D公司用收购地产烟的收购票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并据此申报纳税。

1998年4月,被告人李某从河南省商丘市周某某、孙某某处购得烟叶3000余担,李某与B烟叶复烤厂达成协议,用B烟叶复烤厂与E烟叶调拨供应站签订的烟叶购销合同,烟叶不经过B烟叶复烤厂,直接从河南将烟叶发至E烟叶调拨供应站,由李某向B烟叶复烤厂按销货比例(约25元/担)付款,由B烟叶复烤厂负责纳税并结算。李某又与梁某某联系,1998年6月5日,广东电白县D公司按交易金额向B烟叶复烤厂开出了价款为2466188.02元,税款为419251.9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由李某将票交到B烟叶复烤厂。B烟叶复烤厂收到电白县D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销售金额向E烟叶调拨供应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向眉山县国税局申报抵扣,进行结算。事后,李某向梁某某支付了部分款项8万元,梁某某全部上交了广东电白县D公司。广东电白县D公司用收购地产烟的收购票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并据此申报纳税。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的辩护意见:原判模糊了已很清楚的事实,片面采信证据;D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2.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意见:梁某某只是一名普通职工,没有超越公司授权范围,不应承担责任;一审量刑不当;判决所采信的证据与判决的结果相矛盾。

四、争议问题

行为人持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是否认为单位的行为?单位据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五、二审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从事烟叶经营,通过被告人梁某某与广东省电白县D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以电白县D公司复烤厂的名义将烟叶销售给B烟叶复烤厂,电白县D公司复烤厂按销售的实际内容向B烟叶复烤厂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部门纳税。B烟叶复烤厂将烟叶转卖给C物资公司和E烟叶调拨供应站,按销售的实际内容向C物资公司和E烟叶调拨供应站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当地国税部门纳税。C物资公司和E烟叶调拨供应站收到烟叶,并据实付款。三方进行了真实的货物交易,并按实际交易金额纳税,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李某持电白县D公司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B烟叶复烤厂联系烟草经营业务,其行为应认定为电白县D公司的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电白县D公司负责。二被告人并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被告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与二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六、二审判决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定性错误,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1)眉东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梁某某无罪。

七、实务体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本案中, 经D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梁某某个人以D公司复烤厂的名义进行经营,D公司为其提供合同和结算,为此开具了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行为人在委托书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应认定D公司的行为,后果应由D公司承担。《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因此,行为人持有单位盖章的介绍信、委托书、空白合同与其他单位经营业务,应认定为单位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负责,单位据此向其他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犯罪。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