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加入运行规范的条件 1. 运行条件要求 1)根据其预计的运行安装了相应规章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 设备及其安装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3)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运行,应当根据该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编写了最低设备清单(MEL)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4)维修方案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相应规则的要求建立或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检查大纲),并获得批准(或报备)。 5)可靠性方案 按121运行的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和AC-121-54的要求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原可靠性方案中包括该型号航空器,并获得批准。 6) 飞机飞行记录本 新引进机型投入运行前建立飞行记录本 7)维修能力 新引进机型至少获得航线维修的批准; 所运行中计划进行航线维修的每一地点都必须具备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许可证(维修管理手册中已批准包含异地维修程序的除外)。 外站航线维修的批准 8)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涉及的有关内容必须在运行前进行修改并获得批准。 9)人员培训状况 a)新引进机型: 加入培训大纲; 有关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b)原有机型 必须具有足够的经过培训的人员来保证其维修和管理的需要 2.申请资料的提交 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在航空器计划投入运行前90天向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如下资料: 1) 引进航空器情况说明; 2) 航空器符合性说明; 3)运行符合性说明。 注:在初次提交航空器符合性说明、运行符合性说明时,可能不能确定对某些要求的符合性,但应当说明满足这些要求的计划,并在符合性声明阶段完成对这些符合性的确认 3. 商定检查计划 4. 实施检查 5. 符合性声明 在每次进行计划的检查前,航空运营人应当首先确认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并填写符合性声明。 6. 适航证签署 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检查确认计划引进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引进要求后,将在标准适航证背面签署,获得此签署是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之一。 7. 批准加入运行规范 在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检查确认计划投入运行的航空器满足所有的运行要求后,将以批准或批准修改运行规范的形式批准其投入运行。 转自:畅行航空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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