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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承星律师:“行政违法辩护策略”在刑辩实务中的运用——以男子打死金毛犬被刑拘案为例

 熊承星律师 2019-07-04

作者:熊承星律师,文章来源:刑辩之鉴”公号(xingbianzhijian)

生活中因琐事纠纷打死打伤别人的狗的新闻并不是什么稀奇事,一般来说最多就是叫来民警居中调解就行了,该赔偿就赔偿,该道歉就道歉。前几天发生在广东佛山顺德的一则新闻事件却“震惊”了网友:6月24日,一老人的金毛犬在一小区咬死了一贵宾犬,贵宾犬主人何某气愤之下持棍棒将该金毛犬打死(该犬购买价为12000元)。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何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还在调查中。

问题是,怎么就涉嫌刑事犯罪了?

01.哪些归治安哪些归刑事?

生活中人们难免发生磕磕碰碰,有些稍微严重的可能就会侵犯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比如你在大街上和某个人发生了争执,你气愤之下打了对方一耳光,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民警是可以对你进行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如果你把对方打成轻伤以上了,那公安就可以把你刑拘起来,然后走法律程序,法院给你定罪判刑。

治安处罚或者刑事处罚,都是用公权力来惩罚侵害方,维护受害方的权益。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就是危害行为严重性程度的问题了。

《刑法》第275条规定了一款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合这两个规定,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你损毁价值没达到5000元的,民警可以给你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超过了5000元的,那你就一脚踏入了犯罪的范围。上面新闻中的这位男子,就是这种情形。

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你故意毁损别人财物的,该赔偿的你还是得赔偿,给你的处罚只是让你对社会交代,对国家交代——因为你触犯了社会游戏规则——法律。

也许你提出质疑了,如果打别人一巴掌都可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但生活中比这严重得多的情形,都没见民警插手啊?

这个确实也是客观情形,但这只是法律执行层面的问题。所以新闻中这种把别人宠物狗打死就直接被刑事拘留的情形才会震惊到你——因为类似的生活纠纷大多都是私了或者民警介入后调解解决了。

站在我的角度,我得为新闻中这个公安局的民警点赞——因为他们是正确执行了法律,维护了法的尊严。

02.该男子可能是什么结果?

也有很多网友很想知道该男子的结局会是咋样的?依据我国司法实践,该男子后续最可能的结果会是这样的:

后续会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也就是释放,等待后续通知,案件可能会到法院进行审判;

案件到检察院后,可能起诉,也可能不会起诉;

如果案件到了法院,超大概率只是判处一定金额的罚金。

如果该男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该老人的损失,那很大可能性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就打住了,最终不起诉。

刑事案件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检察院视为“原告”,它们就代表公权力,起诉嫌疑人。由于刑事控诉毕竟比较严厉,因此法律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部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当事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这就是法理上所谓的“酌定不起诉”。

结语:

私权利受到侵犯了,你可以以私权利救济——打民事官司。以新闻中的该老人为例,他既可以让民警出面调解获得赔偿,也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把损失要回来;但该男子触犯了社会游戏规则——法律秩序——那么公权力就可以介入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有些案件也是可以采用这种“行政违法辩护策略”——即当事人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即可,还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比如在民警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动手打了民警,那就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但这完全没必要动用刑事手段来处理,否则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会浪费司法资源。类似的还有部分非法拘禁罪的情形,当事人为了要债,短时间内将被害人关押在酒店房间内逼其还债。这类非法拘禁情形,其实完全用不着刑事手段,辩护律师也可以用这种辩护策略。

(注:本文作者熊承星律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转载请联系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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