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7月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其出资方分别为M公司与N公司,其中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乙公司出资3000万元,占比60%。2019年1月,M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双方于2019年2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日,W公司未分配利润尚有50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M公司权转让所得为多少万元?
错误的做法:
因M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比40%,应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500*40%=200万元;则M公司权转让所得即为
2500-2000-500*40%=300万元
那么,上述的税务处理错在哪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正确的做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500*40%=200万元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因此,正确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方法应为:
2500-2000=500万元
在掌握了股权转让案例的税务处理后,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股权撤资案例的税务处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