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聘新人,新员工进入公司的第一步便是签订劳动合同,了解公司产品业务和规章制度,以免员工不清楚制度而犯了错,但是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员工也是记不全的,只记住几条重要的就可以了。只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迟到不早退,按时完成任务即可,很多员工依据这几条规定展开工作,但是时间愈久,屁股就坐不住了,就会变得很懒散,执行力也不如最开始的那样有冲劲了,忘记了最开始的初衷和自己的本职工作。
王先生可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是按照领导的建议写了份检讨书,并且保证今后的工作中,绝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决心! 不料,半月后,却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被开除的王先生很气愤,当时领导不是这样说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将事情起因告知委员会后,他们支持了王先生,公司不服气,起诉至法院。 检讨书不能作为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虽然王先生向公司提交了检讨书,并在检讨书中承认其在上班期间转发网络代购行为,但是王先生是在公司领导承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况下作出的检讨,该检讨书是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因此不得作为认定王先生违背公司制度的根据。 公司以王先生提交的检讨书为依据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2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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