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保证合同
2019-07-05 | 阅:  转:  |  分享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证合同编号】签署日期:年月日受益人:【※受益人名称】住所:【※受益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联系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邮编:200120电话:(021)4008866338传真:(021)5
0338427保证人:【※保证人联系人】住所:【※保证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保证人联系地址】邮编
:【※保证人邮编】电话:(【※保证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传真】)鉴于:【※受益人名称】与【※承租人名称】(以下称“承租人”)
签订了编号为【※租赁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和书面文件(以下统称“主
合同”),保证人完全知晓、理解和认可主合同内容。保证人愿意向受益人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保证人和受益人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担保1.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全面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
项义务、全面遵守各项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如: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
其他应付款项,下称“被担保款项”)。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要
求后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期
间按日万分之八计算的违约金。1.2受益人作出的关于任何被担保款项或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付的申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对保证人具有约
束力,并应得到保证人的立即履行。第二条担保范围2.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主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租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同“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承租人无需通知
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主
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承租人增加被担保款项的金额和/或变动被担保款项的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
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应付款项金额等变动除外。2.2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2.2.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
(同“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2.2.2因保证
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
之日至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受益人同意主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五条
特别约定5.1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
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保证责任,不论主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5.2如果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包括
但不限于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
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第六条陈述与保证保证人另向受益人陈述并保证:6
.1保证人是依照中国法律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有效法律主体。保证人一直依法从事业务,并未从事任何超出其营业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的活动
。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6.2无任何进行中的、保证人和/或保证人关键岗
位人员作为当事人的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行政程序或类似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罚款、停业、治理整顿、采取强制措施
、刑罚、征收征用等)。前述关键岗位人员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担保人活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2)董事、监事;(3)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其他行使类
似职能的人员。6.3保证人对外无任何仍存续的、尚未纠正的违约或违法行为与事项。6.4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并
不违反其内部章程性文件或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其内部章程存在任何法律上和/或政策上和/或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也不违反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6.5保证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及相关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由保
证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有效签署。保证人已取得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豁免、登记、备案和或其他相关手续(
下称“政府许可”),并且该等许可仍完全有效。本合同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强制实施的义务。6.6保证人没有任何
为了同租赁物供应商或者其他任何相关法人、个人提供促成主合同订立或主合同相关合同订立的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没有提供或接受任何不正当利
益。6.7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与信息,都为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误导性,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
均与原件相符;并且保证人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等状况未发生任何实质、不利变化。6.8保证人系根据承租人的引荐和请求,并结合自身商业利益
,自愿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担保,不存在受益人和承租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保证人已充分掌握、完全
知晓并认可与本次保证相关的资料、信息;签署本保证合同、依约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承租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2)主合同的内容和法律关系;3)主合同项下租赁物状况;4)主合同款项用途、资金流向。保证人保证主合同
项下的租赁物真实存在、价值充足、权属清晰,完全适合作为主合同项下租赁物。6.9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至保证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
义务/责任,前述各项陈述与保证视同保证人每天重复作出,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就当时情况而言仍属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误导性。6
.10上述任何陈述与保证如被受益人认定为虚假、无效、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将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亦构成承租人在主合
同项下违约,受益人将有权行使约定和/或法定的权利,并视为保证人对影响主合同效力和/或本合同效力的事项及其他与主合同和/或本合同相关
的事项存在过错。第七条保证人的承诺保证人进一步向受益人确认并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责任履行完毕:
7.1保证人确保各项政府许可和相关手续完整、有效、无间断,确保本合同有效、可执行。7.2保证人将遵守国家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合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保证人营业执照/法人执照、行政许可证等所列范围,设备的引进和日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取得合法文件;保证人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所不允许的行为、业务;保证人将按规定办理各类许可证、
执照的年审、年检等工作获得充分的政府许可,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7.3未经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减少注册资本。7.4保证
人将及时向受益人披露、提供各类信息与资料,并向受益人提供相关协助与便利,包括但不限于:7.4.1及时(无论如何不超出报告出具之日
起5个日历日)向受益人提供保证人和承租人的各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保证人承诺其提供的上述各类财务报告准确无误,按照国家会计准
则编制;并且该等报告应得到受益人认可的、独立专业机构审核认可,无保留意见、无不利批注;7.4.2保证人授权并同意受益人随时向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信用信息数据库等查询、复制、使用保证人的单位/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卡信息);授权
并同意受益人将保证人有关信用信息报送至相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记录系统/信用数据库等;保证人同意受益人收集、使用、复
制、保存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必要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话、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等),并有权将该等信息提供给第三人;7.4.3受益人有权派代表检视保证人及承租人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及设备,并查询、复制相关
记录与数据;保证人有义务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和便利;7.4.4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但保证人应在变化发生后5个日历日内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7.4.5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与保证人及承租人经营、管理、
财务等状况相关的其他资料与信息;受益人如要求,保证人应立即(无论如何不超出受益人提出要求之日起5个日历日)配合并提供;7.4.6
保证人承诺其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反映保证人及承租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等状况,无不实、遗漏或误导性。7.5
未经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转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7.6保证人将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保证人的财务
状况和业务经营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并满足受益人所提条件,保证人不得停止从事其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的主要部分,不得涉
入任何非主营业务,不得参与任何分立、合并、兼并、重组、收购、解体、清算等事项,不得涉入受益人认为可能影响受益人债权安全实现的其他行
为。7.7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任何指令的影响,也不因其解散、破产、重组、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其它任何变
化而有所改变,受益人拥有法定追索权。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即使由于解散、破产、重组、更改组织章程、分
立、合并或其它事件的发生使得保证人丧失了独立法人的资格等原因,本合同仍不得进行修改、放弃或撤销,并仍应持续有效。保证人的承继人
(包括因重组、改组或合并等原因而承继)受本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须在发生或决定发生上述事项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通知受益人,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承诺:受益人在保证人发生上述事项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他具有代为清偿债
务能力的保证人和/或其他担保方式。7.8保证人将尽其最大努力促使承租人以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持承租人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的良好状态。保证
人不得利用其对承租人的控股权进行任何可能会有损承租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行为。7.9只要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
尚未清偿,保证人不得行使其对承租人享有的债的请求权、追偿权,从而与受益人对承租人的债权形成竞争。7.10保证人不得从事任何在受益
人认为可能严重损害受益人的债权的任何事项。7.11保证人对本合同涉及的有关商业内容,包括合同内容等给予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
文章、讲演、报告或其他任何途径)公开有关内容。7.12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无论承租人或保证人违约)或影响保证人和/或承租人履约
能力的其他情况,保证人有义务立即(无论如何不晚于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日历日)书面、有效通知受益人,同时真实、完整、无保留地向受益人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原件或复制件以及受益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和信息。7.13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项(无论承租人或保证人违约),受益人有权在
各类媒体/自媒体披露、公开该违约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和/或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违约情况等),且受益人有
权委托第三方公司代表受益人向承租人和/或保证人主张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证人不得拒绝。7.14上述任一或多个承诺未获遵守或实现的,
将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亦构成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受益人将有权行使约定和/或法定的权利,并视为保证人对影响主合同和/或本
合同效力的事项及其他与主合同和/或本合同相关的事项存在过错。第八条保证合同的性质8.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种情况
,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如主合同被人民法院等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应当对承租人的给付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2如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等认定实际构成其他
法律关系的,保证人的责任不因此免除,而应针对被人民法院等认定的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即转化后的实际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所应
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不影响受益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持有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
、质权或担保权益,且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受该些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的影响。8.4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受益人可将主合同以
及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5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加速主合同到期或解除主合同等,有权要
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向受益人支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被担保款项和受益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第九条其他9.1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
得附带任何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9.2受益人给予保证人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
损害或限制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视为受益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
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9.3受益人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地
或部分地行使这些权利,并不影响对此项权利的进一步行使,也不影响对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但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9.4如果本
合同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现行法律成为无效,则该种无效性不应影响本合同中的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9.5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
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简称与主合同具有同样的定义。9.6特别约定:保证人确认并同意,保证人所作出的含租赁物真实性、适
租性及权属等在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以及本合同的签订,是受益人同意与承租人签署主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前提。如因主合同项下租赁物真
实性、适租性或权属等任何原因,影响受益人任何权益的,即视为承租人、保证人共同欺骗受益人,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对于受益人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受益人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受益人基于主合同(含相关配套/附属合同文件)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协议价款及其他任何已支
付款项;2)主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获得的利益;3)受益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
用、执行费用等)。受益人是否行使前述权利,不影响受益人行使其他合法权益。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通知10.1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
,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2通知与送达10.2.1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
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首页列明的相关送达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对方号码、联系地址,即为充分
通知;10.2.2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于投寄48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讯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但保
证人发给受益人的文件,则需在受益人实际收到后视为送达;10.2.3若一方地址及/或号码发生变动,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而
另一方仍以合同载明联系地址、号码通知的仍视为送达;10.2.4一旦因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合同中所载明的各方联系地址将
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任一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及时告知对方
或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
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含邮政快递EMS)至送达地址的,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
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11.1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11.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
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
用、执行费用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12.2本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12.3本合同一式三份,受益人执二份,保证人执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并确认:1、保证人已详细仔细逐一反复阅读并理解本保证合同前述每页的全部所有每个条
款,并自愿受其约束。2、保证人根据承租人的引荐和请求,并结合自身商业利益,自愿根据本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提供担保,不存在受益人和承租人
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情形。3、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保证人已充分收集、掌握、完全知晓并认可与本次保证相关的资料、信息;签署本合同
、依约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
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如主合同被人民法院等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应当对承租人的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
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如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人民法院等认定实际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保证人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而应针对被人民法院等认定的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项下承租人(即转化后的实际法律关系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及责任继续向受益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特别约定:保证人确认并同意,保证人所作出的含租赁物真实性、适租性及权属等在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以及本合同的签订,是受益人同意与承租人签署主合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前提。如因主合同项下租赁物真实性、适租性或权属等任何原因,影响受益人任何权益的,即视为承租人、保证人共同欺骗受益人,受益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对于受益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益人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受益人基于主合同已支付的购买价款/协议价款及其他任何已支付款项;2)主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受益人可以获得的利益;3)受益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受益人是否行使前述权利,不影响受益人行使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受益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保证人:【※保证人联系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BARCODE合同编号:【※保证合同编号】第1页,共8页第8页,共8页
献花(0)
+1
(本文系梁先生的桃...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