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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藏尸案”维持死刑的背后——一场对结果预判失误的心理博弈

 熊承星律师 2019-07-06

作者:熊承星律师,文章来源:刑辩之鉴”公号(xingbianzhijian)

思考:被告朱晓东始终不承认自己是预谋杀人,他坚称自己是一时激情而杀人。那么,他是一心求死所以毫无悔罪之心么?

昨日(2019年7月5日),“杀妻藏尸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不是死缓,而是死刑立即执行)。 “渣男” 朱晓东死有余辜,终究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且是最严厉的惩罚——剥夺生命(不出意外的话,最高院核准死刑只是走程序的事情)。

维持死刑没毛病,我也不是为朱晓东辩解。我想谈的是这个并非简单的“杀人偿命”死刑判决背后的逻辑——朱晓东死有余辜当然不冤,但这其中很可能是一场朱晓东对结果判断失误的心理博弈。

01.判断失误:承认预谋杀人不是对自己更不利么?

 “杀妻藏尸案”中,朱晓东可以争取的有利量刑情节包括自首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获得杨俪萍父母的谅解等。而事实上,朱晓东及其父母确实也是在这么争取:

朱晓东在将妻子藏尸冰柜3个多月后,在母亲陪同下去公安投案自首;

朱晓东想赔偿杨俪萍父母,但对方不要赔偿,只要他判死刑。于是,他获得谅解这条路注定没希望。

而悔罪表现,是事后的一种态度,它与“认罪”不同。认罪是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法律上讲,朱晓东愿意赔偿杨俪萍父母,是带有悔罪表现的;但他在已有证据表明自己是预谋杀人的情形下依然坚称自己是一时激情杀人,这种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是真诚悔罪,导致自首情节可能起到的从轻处罚效果被抵消。

朱晓东既然有认罪悔罪心理,为何还坚称自己是一时激情杀人?因为,司法实践中激情杀人这种情形在量刑环节是一种从轻处罚情节;而预谋杀人属于犯罪事实本身的情节,其性质比一般的临时起意杀人(即激情杀人)要严重的多。朱晓东的动机,其实是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争取不判死刑。

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目的、动机这种主观心理是很难证明的,因为它们不是客观上可以看到的东西,都是需要结合犯罪分子的具体行为来推定的。在朱晓东看来,他坚称自己是激情杀人的主张如果被法院认定了,那他就很可能避免死刑。但结果呢,在案证据已经能推定朱晓东早就有了预谋杀害自己妻子的想法;至于他本人是否承认自己的动机,不影响法官依法认定。

如果朱晓东承认了自己是预谋杀人,尽管这一情节本身性质恶劣,但大概率上法院会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是一种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上自首情节,判决结果也很可能就是死缓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接近15年)。但朱晓东输就输在,他认为承认了预谋杀人会判决更重(即可能判死刑)。事实证明,他对结果判断失误。

从这个角度分析,朱晓东是被自己的侥幸心理判了死刑,怨不得他人。

02.“杀人偿命”其实只是封建的正义观

朱晓东判死刑,不足为惜。但我们还是需要理性看待死刑。

杀人抵命”,这是从古至今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观念。它当然含有朴素性、正当性的一面。但我们也都知道的一点是,生活中杀人犯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是很少的。正如上面提到的,如果有从轻量刑情节,大多是死缓或者有期徒刑。

死缓,尽管名义上叫做“死刑缓期执行”,但最终几乎都是死不了的,2年后一般就减为无期徒刑了(执行一定年限后,无期徒刑往往又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这并非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公,而是国家对待死刑的少杀、慎杀政策。

实际生活中,杀人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般是那种性质极其恶劣的情形,比如杀害多人或者杀人分尸、焚尸等;而对于朱晓东将妻子杀害后藏在冰柜里这种情形,就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而言,确实很大可能性是不会被判死立执的(大家如有质疑,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己搜索故意杀人案判决书了解)。

对于杀人犯而言,由于死刑是所有刑罚种类中唯一具有毁灭性的一种惩罚措施,为了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接轨,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往往都是贯彻“能不杀则不杀”的刑事政策。

另外,关于死刑废除的争论,自从我国刑法颁布之日起就一直未断过。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的封建正义观。在我看来,它至少短时间内在我国不适合废除。理由有两点:一方面,死刑这种刑罚制度在我国上下五千年的司法史上一直客观存在,基于目前的国情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延续性特点,死刑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死刑对于犯罪分子所具有的威慑性及其对受害者家属的心理安抚作用,就目前而言是其他任何刑罚措施都无法取代的。

也正因如此,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会经常看到某杀人案中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判杀人犯死刑的新闻。朱晓东“杀妻藏尸案”中,受害者杨俪萍父母宁愿不要赔偿也坚决要求法官判处朱晓东死刑,这其实也无可厚非……

(注:本文作者熊承星律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转载请联系13539442790申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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