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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天龙飞腾 2019-07-07

附件2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和《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分工与职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组织制定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公开信用评价结果。

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评价有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并及时推送有关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实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办法或在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条款。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制定原则】评价标准的制定应依法依规,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标准体系】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包括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主要包括综合素质、财务状况、管理水平、信用记录、市场行为5个部分。不同评价类型,其评价指标及权重分别设置。

动态指标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八条 【等级划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综合评分法。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BB和CC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 < 90分,信用好;

A级:70分≤X < 80分,信用较好;

BBB级:60分≤X < 70分,信用一般;

CCC级:X < 60分,信用较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评价周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初评工作阶段和动态管理阶段。初评工作包括对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的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初评结果公开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条 【评价申请】申请信用评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登记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

申请人具有多项主体资格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类型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信用评价,应根据评价机构公布的资料清单提供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规定市场主体必须公开的内容应在监管平台上公开,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评价机构应成立信用评价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应按照评价标准规定,审核信用评价静、动态指标综合得分,提出初评意见。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研究重要事项,审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评价机构应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市场主体应给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评价机构应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初评结果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市场主体、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评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或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出的申请或异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结果公开】评价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 【有效期限】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原信用等级逾期作废。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以最新信用等级为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管理模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

第十九条 【动态调整】评价机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及量化计分暂行办法》及评价标准,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及时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修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期满或有关部门对不良行为公告记录予以撤销后,由评价机构取消相应不良行为扣分,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一票否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黑名单”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升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取得信用等级1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升级评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并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监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择优选择综合能力强、工作基础好、诚信自律的评价机构,并通过定期报告、随机抽查、材料核实、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对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有失客观公正的,责令改正;对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与市场主体串通操纵评价结果的,禁止继续参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评价人员监督】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察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咨询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招标代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7.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质量检测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8.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机械制造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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