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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说绝对不认可“通讯录不属于用户隐私”的说法,但是... | DataLaws

 阿里木杜 2019-07-07

图: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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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在等了一年多之后,辽宁刘先生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日子。

2018年2月,刘先生认为“今日头条”APP在《用户协议及隐私条款》中未明确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却擅自上传并保存其通讯录,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于是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了“今日头条”APP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金1元。

在此之前的1月,刘先生注册使用了“今日头条”APP。他发现,“今日头条”读取了自己手机里的通讯录,并被推荐了通讯录中好友注册的头条账号。在更换了一个通讯录空白的手机后,刘先生再次登录“今日头条”APP,并明确拒绝授权其读取通讯录,但该APP仍可向他推荐原手机中通讯录好友的联系人信息,在“推荐”频道下仍可见原手机通讯录中好友注册的头条账号。

庭审中,围绕手机通讯录是不是个人隐私,两造各执一词。刘先生方认为,通讯录信息作为极为敏感的个人信息类型,对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十分重要,涉及个人的社交关系、家人情况甚至商业秘密等方方面面,未经允许上传并保存,属于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然而,字节跳动代理人指出,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着信息交流的重要作用,电话号码不但不应保密,反而需要向他人告示。虽然通讯录中包含有个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但这些信息并非是刘先生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会网络成员的信息,故该等信息不属于刘先生的“隐私信息”。

“通讯录信息不属于用户隐私”一说直接把“今日头条”送上了头条。即便6月20日晚间,“今日头条”官方头条账号即发出澄清声明,称“今日头条绝对不认可‘通讯录不属于用户隐私’的说法。我们认为,律师答辩意见的观点需要结合完整的上下文和诉辩双方观点来理解……今日头条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用户数据必须由用户授权使用,权利属于用户,今日头条也一直严格按照这个标准服务用户”,但仍然打消不了网友的疑虑。有文章甚至以“今日头条是小偷吗”为题,指我们应当思考隐私的范围到底在哪、又该如何有效监管这些互联网公司。

图:@格隆汇

事实上,“今日头条”并非第一次因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2018年1月,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蚂蚁金服集团公司(支付宝)曾被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约谈,就其手机应用软件中存在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说明。

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出,三家企业均存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使用目的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要求三家企业本着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原则立即进行整改。

关于用户隐私问题,被要求整改的百度的做法也是叫人有话想说。2018年1月,江苏省消保委指,“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APP安装前,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了“监听电话、定位、读取短彩信、读取联系人、修改系统设置”等权限,且未告知获取目的。更早前的百度网盘用户公开分享的文件可以被所有人任意阅览与下载,则令网友感觉自己在“裸奔”。

2018年3月26日,百度公司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出席中国高层发展论坛时对如何使用数据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给人带来的冲击力不亚于“通讯录信息不属于用户隐私”一说。李彦宏说:

当你把不同数据汇聚在一起,力量就会更强大。我们也非常了解隐私问题或者说如何保护隐私。我认为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已经越来越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且执法力度也加强了许多。同时我也认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加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当然我们也要遵循一些原则,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的。我想这就是我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基本标准。

图:格力手机官网

那么,互联网企业究竟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在“今日头条”案开庭前,北京海淀法院表示,案件涉及互联网产业发展与个人隐私权保障的协调问题,涉及智能算法、个人信息保护、智能APP产业发展等热点,对于如何在遵循技术中立、必要、合理原则的背景下,实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平衡点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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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说,网络世界里,人人都隐藏在虚拟面具背后。然而,不知不觉间,这个面具已然不复存在,人们在网络世界里甚至比在现实生活中还要透明。

2014年10月,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苹果CEO库克以及传媒业巨头默多克在南加州拉古纳海滩市会面。现场,马云透露:“我们是通过卖东西收集数据,数据是阿里最值钱的财富。”同年11月,在“2014(第十四届)中国年度管理大会”上,马云在演讲时直言阿里巴巴公司本质上是一家数据公司,“我们做淘宝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货,而是获得所有零售的数据和制造业的数据;我们做物流不是为了送包裹,而是把这些数据合在一起”。

可以说,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

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会因为法律规范要求和业务需求,要求用户提供部分个人信息。企业利用数据的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信息处理目的进行的合理延伸;相对地,也存在为了获取更大商业利益,而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合理、不正当的处理行为。

图:雪花新闻

正如被称为“互联网女皇”的美国分析师玛丽·米克尔(Mary Meeker)在美国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趋势报告中指出的,科技公司正面临矛盾,它们在使用数据提供更好的消费者体验和侵犯消费者隐私之间进退两难。

消费者自身心态往往也存在矛盾之处——一方面希望得到性价比最高甚至免费的服务;另一方面,又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充满焦虑。对于消费者个体而言,网络不仅仅是纯粹的工具,是带来更为便利、丰富生活的新技术,同时也是个体实际感知和存在的全新空间。他们也非常关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会在某个网络环境中被泄露,自己的私生活是否会因此受到打扰,自己的财产乃至人身安全是否会因此受到威胁。

消费者的隐私期待如果无法得到满足,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利用。作为企业,理应把消费者的隐私感知置于重要位置,满足其合理的期望。透明化消费者提供给企业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和共享的过程以及确保消费者在不同场景下所拥有的选择权等做法,都将使得消费者的隐私感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优化,从而对双方利益起到促进作用。

由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的社会舆论基本处于“一边倒”的情势,企业在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边界上面临极大的压力,庞理鹏诉东航、 趣拿公司(去哪儿)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可以说集中反映了当前由企业一方承担更大义务的发展趋势。的确,企业与个人,在知识、技术水平、信息获取的效率和范围等方面都有着天壤之别。两者虽为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但法律的价值倾向理应更优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让企业承担更广泛的责任。然而,即使是法律,有时也不能忽视客观的经济规律,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但如果将企业责任扩大化甚至绝对化,势必导致企业成本的急剧上升,并最终体现为产品价格的上涨、企业竞争力的下降,消费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整体福利反而受到损害。

图:ifanr

要找到两者利益的平衡点,最为迫切和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信任。企业应当认识到,自身的长久发展立足于消费者的信赖,要想获得真正的成功,必须满足消费者个体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合理期望。企业应在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过程中做到透明公开,保障消费者合理的知情权,并尽可能让消费者拥有合理的选择权利。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给予企业合理的信任空间。而对于破坏信任的企业,法律应当予以严惩。

建立信任,虽然显得老套而且理想主义,但我们亲眼见证了支付宝对淘宝电商崛起过程中所起到的重大作用和帮助。我们也的确知道,建立信任机制是降低交易成本和整个社会运行成本最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在充满新技术和黑箱环节的数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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