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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适用公平原则的裁判规则

 thw8080 2019-07-07

公平原则在人格权纠纷中

应该如何准确适用?

本期干货小哥结合《人民法院案例选》

最新相关典型案件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

为法律人解读公平原则

在人格权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本文共计 2824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 分钟

法信 · 裁判规则

1.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争吵中因疾病在内的多种原因致人死亡,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王能贤、张南秀诉黄世斌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同居男女均不知一方患有疾病,在争吵中因疾病在内的多种原因致人死亡,双方均无过错且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应适用公平原则综合因果关系和经济能力等因素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案号:(2015)集民初字第221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6辑(总第124辑)

2.受害人是因自身原因摔倒造成骨折,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过错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方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赵长荣诉石红良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朋友家中做客,因自身原因摔倒造成骨折,且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过错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对方无须承担民事责任。但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理信赖,弘扬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念,避免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综合衡量损害严重程度、有无其他救济来源、当事人经济状况等,确定当事人分担比例。

案号:(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83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6辑(总第124辑)

3.行为人正当劝阻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与被劝阻人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不适用公平原则——田九菊诉杨帆生命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基于现代社会生活出现的严重两极分化和对立而产生的衡平归责。其功能在于分配“不幸”而非惩罚过错。受害人与行为人均无过错和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和基础。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侵权法上除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的又一归责原则,并非符合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前提和基础的案件都必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进行判决,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考量是否适用第二十四条,尤其要审慎地考量适用第二十四条是否会破坏行为自由的基本底线,是否会损及其他更大的社会利益,注重司法判决的引领作用。

案号:(2017)豫01民终1484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5辑(总第123辑)

4.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法院对损害结果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杨玉荣诉宾成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抗性激烈的体育竞赛具有高风险性,对于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他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对损害结果应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实践性。

案号:(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5辑(总第123辑)

5.受害人在餐饮场所就餐时摔伤而事实认定不清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获利一方酌情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许倩诉西宁金环砂锅天下全宴坊、莫如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公民在餐饮场所就餐时摔伤引起的纠纷案件,对双方是否有过错的事实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若受害人是在实施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获利的就餐行为时,使自己的健康权益受损,则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酌情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由获利一方当事人补偿给受害人一部分经济损失。

案号:(2012)西民再字第4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无法鉴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侵权人行为有直接因果联系时,可采用可能性因果关系规则及公平责任原则确定责任分配——龙南风等诉龙云风、龙裕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存在一定的事实关联,但由于技术盲区,无法鉴定出被害人的死亡是否与行为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联系。这种情形下可采用可能性因果关系规则,即行为人致伤死者的行为,客观上铸就了死者猝死的可能性,因而存在一种可能性因果关系。对于此类案件,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会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因此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事实发生的经过,确定双方之间责任分担的问题,最大限度上化解矛盾。

案号:(2012)吉中民一终第45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7.行为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却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郑根财诉张福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与受害人在打闹过程中无意将受害人眼部重伤,对此结果双方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虽然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受伤属意外事件,行为人并无过错,但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此公平责任,酌情认定由行为人分担部分损失。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11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人格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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