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标准: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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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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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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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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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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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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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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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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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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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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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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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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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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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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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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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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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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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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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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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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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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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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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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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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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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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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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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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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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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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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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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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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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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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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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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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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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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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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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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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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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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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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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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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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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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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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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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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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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表一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二。
2、表格一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二、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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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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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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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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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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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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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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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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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上述三种均无法确定的,适用167元/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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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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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护理依赖:167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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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a、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b、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为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护理期限:a护理至受害人回复自理能力为止;b因伤致残不能回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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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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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依赖:167元/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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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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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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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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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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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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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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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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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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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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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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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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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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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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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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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55574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受害人≥75周岁的:55574元×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55574元换做27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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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
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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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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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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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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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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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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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
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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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18周岁:34598元×(18-实际年龄)÷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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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2、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需将前述计算公式中34598元换做19707元;
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总额城镇的不超过34598元,农村的不超过197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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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34598元×20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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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被扶养人<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34598元×[20年-(实际年龄-60周岁)]
÷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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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75周岁:
34598元×5年÷抚养人数×残疾赔偿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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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
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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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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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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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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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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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数据来源:浙江省统计信息网
2018年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5574元
2018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02元
2、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答: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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