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建设项目开竣工违约给予免责期 本报讯(记者 齐培松)4月5日,福建省福清市政府印发《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开(竣)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开(竣)工违约追责给予一段时间的免责期。用地单位在免责期内完成开(竣)工,可免于缴纳开(竣)工违约金。 《办法》明确,为促进历史已供地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清理未按时开(竣)工和未及时申报开(竣)工项目,对开(竣)工违约追究给予一段免责期。用地单位在免责期内完成开(竣)工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可免于缴纳开(竣)工违约金。但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构成闲置土地的,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 《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已到期但未申报的建设项目,应全部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办申报、认定、延期等相关事宜。未到期的建设项目,应加快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开(竣)工,并依照规定办理申报、认定手续。 对于《办法》出台前所有已竣工但未通过土地检查核验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即“免责期”)补办申报竣工手续。逾期申报竣工的,视为未在免责期内完成竣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合同约定追缴违约金。同样,对已开工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及未开工但并非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建设项目,逾期申报开工的,视为未在免责期内完成开工,也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追缴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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