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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具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菊花廿六 2019-07-08

生产单位具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本期裁判旨要:

      生产单位具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案例简介

      2015年12月6日上午8时许,王成林、王武生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9号北京龙山中医院(以下简称龙山中医院)广告牌安装工程现场进行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昌平区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北京亿源永泰彩钢制品有限公司“1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承包单位为亿源永泰公司。2015年10月,该公司与龙山中医院就涉案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后李学通安排王成林等人进行施工。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成林及王武生在冰雪覆盖的龙山中医院楼顶,违反《手拉葫芦安全规则》临边违规冒险进行起重作业;间接原因为1.亿源永泰公司未制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亿源永泰公司未制定广告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3.亿源永泰公司未对王成林、王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4.龙山中医院将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亿源永泰公司进行施工。

      事故责任单位亿源永泰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昌平区政府于2016年8月4日作出批复,同意其对事故原因、责任分析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6年9月30日,昌平安监局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2016年10月13日,昌平安监局对亿源永泰公司作出(昌)安监管(事故)罚﹝2016﹞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

      亿源永泰公司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昌平安监局对亿源永泰公司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亿源永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京01行终31号

裁判要点

本案焦点

       1、本案中处罚的主体是否适格;

       2、事故责任主体是谁,承担怎样的责任。

      法院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据此,昌平区安监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的职权。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教训及建议

      本案提醒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大意认为劳务派遣来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就麻痹大意,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有教育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引起的事故责任和派遣劳动者。同理,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因高度重视,切不可大意而失荆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和尽责,减少悲剧的产生和损失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璞律师

联系方式:+86 1860588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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