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或劳务报酬,那么企业在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或劳务报酬时,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与纳税申报呢,对于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案例: 劳务报酬支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如何代扣?如何申报? 嘉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产促销期间,请了几名学生发传单,一天500元,当天发完当天结算。 那么,对于公司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需要申报个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对外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次不超过5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0元),可以制作内部凭证(如:收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派工单等)作为费用列支依据。 当然,对于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如果劳务报酬支出超过了增值税的起征点,同时还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作者:马昌尧/昌尧讲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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