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2006年31号令)、《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由地方税务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江苏省残联和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委托地税部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苏府办〔2005〕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市区201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2014年苏州市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一、征缴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联委托市地税局征缴。 二、征缴范围和对象。凡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从业人员总数1.5%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征缴标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2013年度征缴标准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缴纳保障金。 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经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2013年度征缴标准(41885元) 四、征缴时间:2014年6月-10月 五、基金(费)申报名称及代码。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码:92。明细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码:0001。 六、列支、违章处理问题。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列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具体政策由市残联、市地税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5266676、65104217、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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