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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多层分销模式不能一刀切地定性为传销

 圆人说法 2019-07-12

袁骁乐

至2018年,微信用户数就已超10亿,且大部分为活跃账户。在这个惊人体量之下,再结合各类微信群、好友、朋友圈的转发传播,随便一条信息,只要制造出热点或者顺应某个热点,便能极短时间广泛散播,获得大量点击和关注。这种具备互联网时代信息爆炸特征的平台,对于商业推广来说,就是无可比拟的蓝海。正因如此,近年来,利用微信这个平台进行商业经营的企业日益增加。而经营的模式,大部分都与一个关键词有关——多层分销。

多层分销的概念其实大家一点都不陌生。一个商品从诞生到最终用户手里,往往要经历厂家→总代理→大区域代理→小区域代理→批发商→零售商等多道环节,这些中间商赚取进销差价,代理的级别越高,意味着销售渠道越多,销售数量越大,同时它拿货的价格也越低。这种商业模式,是不是很熟悉?所以,多层分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但是,微信平台上有些多层分销模式,其实是加了料的变种概念。加的什么料呢?就是各种推广奖励机制。主导产品的商家在设计商业模式时,为了达到更快速推广的目的,往往会设计成给予发展下级分销商的人员某种返利的机制。说到这里,是不是脑海中就会闪过另一个词——传销?是的,由于多层分销模式本身就具有层级关系,一旦上下层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加强,就有可能朝着传销发展,而传销在我国是非法行为。

那么,多层分销就等于传销吗?显然不是。传销作为一项非法商业活动,不仅仅是发展下线或者说有层级性这么简单,认定传销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以上规定,笔者将传销的特征概括如下:

一是结构特征,必须通过被发展的下线人员再发展下线人员以实现快速扩张,从而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结构,并且这种层级结构不断往下延伸,使得人数规模庞大。

二是经济特征,必须是上线从下线食利,其中,不具有面向社会终端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实质,而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某种特殊的“商品”(市场价值难以评估)为名变相交纳费用,从而取得加入资格的传销类型,被称为“交入门费”;具有商品销售实质,上线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从下线获得报酬的传销类型,被称为“团队计酬”。此外,还有一种传销类型,是单纯根据下线人数为依据给付报酬的传销类型,被称为“拉人头”,拉人头一般不独立存在,而是与交入门费结合,“拉人头、交入门费”受《刑法》调整,团队计酬则不涉刑。

三是危害特征,无论哪种传销类型,都必须是为牟取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对于有商品销售实质的团队计酬类型而言,这种危害性的实质判断非常重要,因为《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发点就是防止欺诈等非法牟利目的,而团队计酬只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等同于团队计酬式传销。

对照以上三个特征,我们来看微信平台上的多层分销。

首先,如果不以正当的商品销售为目的,而以假借名目,或者以明显不具有商品价值的“道具”假扮商品,实质上就是为了诱骗下线交纳入门费,并且在不断发展下线的过程中,让上线从下线交纳的入门费中抽取报酬,那就是典型的拉人头、交入门费的传销模式。对于这种模式的组织、领导者,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种模式,只是戴了多层分销这个帽子的假货,不算真正的多层分销。

其次,真正的多层分销,必须具备市场经营的实质性,这是前提条件。那么,在具备市场经营和商品交易的实质性的前提之下,就一定合法了吗?未必!因为仍有可能构成《禁止传销条例》当中的第三种类型——团队计酬。团队计酬的关键特征在于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简单地说,就是你发展的下线卖得越多,你得到的回报越多。而在多层分销体系当中,每一层级的分销商赚的都是自己进销差价,下级分销商的销售业绩不会成为计酬依据,当然,下级分销商货要从上级进,谁都希望下级分销商卖得越多越好,但这跟团队计酬的特征完全不搭界。然而,实践中笔者已经接触到部分行政主管部门连这区分点都没有把握的案件。

因此,如果多层分销模式当中加的料,是根据被发展下线的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就会涉嫌构成团队计酬型传销活动,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

2016年03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颁布了《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重申了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 “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当然,在笔者看来,这里的“同时具备”,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该《提示》还说到:这种模式违背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且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笔者认为,资金是否难以长期维系,实际上是对五花八门的各类商业模式进行危害性判断的实质要件。

根据以上分析,就不难发现:微信平台上形形色色的多层分销,并不能一刀切地加以禁止。然而,据笔者观察,很多负责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平台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管理人员,脑子里对传销这一概念和边界还不是十分清晰,在微信中搜一下关键词“多层分销”,会发现很多文章中都显示出:只要具备层级特征就划到传销中去。尤其是在2016年6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下达《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以后,各地均将打击网络传销作为重点工作,根据国情,似乎又会演变成一场运动式的执法浪潮。

在这样的形式之下,对于如何把握好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和正当市场行为之间的界限,就显得极为重要。毕竟,这关乎到数字时代和共享经济的优势应如何有效发挥的战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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