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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雨:论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从戴雪到波考克的解释

 投沙斋 2019-07-13
本次推送的是郭小雨的《论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从戴雪到波考克的解释》。论文刊于《政治思想史》2018年第4期。为了便于移动设备浏览,去掉了论文中的脚注。因为人手有限,推送速度比较慢,还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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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小雨,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博士。


论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

——从戴雪到波考克的解释

郭小雨

摘 要: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这一历史事件,可以展示内部非均质、有王朝传统的帝国如何实现现代主权意义上的“统一”,以及这种“统一”所遭遇的理论和现实挑战。20世纪,针对该联合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分析框架:第一种将联合视为最高政治权威确立其统治范围和方式的政治行动,行动本身确认了帝国及其最高统治权的存在;第二种则依赖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体建立契约国家的逻辑,将联合理解成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联盟或一个主权国家的建立;第三种从商业社会的角度消解了联合的政治意义,并尝试超越一个主权、一个中心来重构不列颠的历史。这三种解释框架及其关联中,“什么是英国”这一问题也显现出了不同的答案。

关键词:英格兰;苏格兰;1707年联合;戴雪;波考克;商业社会


一、苏格兰与英格兰联合的特殊性

1707年,苏格兰和英格兰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制定并由双方议会分别通过了《联合法案》Articles of Union,确认双方实现“永久联合”。这些条款规定了英格兰与苏格兰作为一个整体,在此境内统一于一个议会和政府之中,承担完全平等的政治义务如税收和国债,使用同样的货币和计量单位,共享一个自由贸易区域。可以说,这些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给出了现代英国作为“大不列颠合众国”the Union of Great Britain的基本框架。而且,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下文简称“联合”巩固了之前光荣革命、《权利法案》和《排除法案》的成果,以新教汉诺威王室在威斯敏斯特议会作为英格兰和苏格兰共同且唯一的主权者,较为彻底地解除了不列颠的内战危机。在这个意义上,联合至少应该算作奠定不列颠现代国家形态的重要时刻之一。

当我们集中关注1707年联合的形式,并将之与其他政治体间的关系进行对比时,联合的特殊性将难以掩盖地凸显出来。在早期现代的欧洲,常见的首先是单一王朝所统治的复合君主国multiple monarchy,即同一个国王由于继承和姻亲等关系成为多个地区的君主,但这些地区在行政与制度上都不统一,除了有一个共同的君主之外,相互之间可以没有共性或联系。因此,它们虽然形成一个“体系”,但其君主不能说是一个统一国家的主权者。这种形式的一个例子是神圣罗马帝国。其次是邦联confederation,它由多个具有主权的国家组成,本身没有主权,背叛成员国家而投向邦联可被处以叛国罪。这种形式的一个例子是联合省。与这些不具有主权的政治体系相对,还有试图在君主管辖的不同地区建立起同一个主权治下的统一君主制universal monarchy国家,如路易十四的法国,以及詹姆斯一世在1603年之后力图塑造的英国。然而,统一君主制国家试图达到的目的是统一成“一个身体”,即不同地区作为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一个有完整功能和形式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一个有独立性的单位。

可以看到,1707年联合与上述三种政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都不同。英格兰和苏格兰作为有独立性的政治单位,在没有外来兼并与征服的情况下,通过议会联合,统一于一个国王和议会之下。与之后采取联邦制的美国不同,不列颠不再保留苏格兰和英格兰的地方性议会,也没有保留无条件地、完全地留给地方使用和裁夺的权利。由此而来的问题是:1.这种独特的联合方式如何可能,其基础是什么,有哪些可能的解释?2.这一联合方式塑造的统一的“大不列颠”是什么样的“国家”,它是否为我们一般称之为“国家”的政治单位增添了某些特殊性?3.对大不列颠国家形态的理解,如何影响了不列颠与世界历史和秩序之关系的建构?这些将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问题,通过分析20世纪解释联合的三种代表性框架,一方面充实对联合问题在学理上应有的讨论,另一方面表明,这些解释不仅反映,而且本身参与构成了今日英国的主权困境和统一危机。

二、戴雪对联合的维护:议会联合带来的宪法意义和帝国形态

在戴雪之前,没有理论家明确从宪法高度理解联合。可以说,戴雪是联合问题的研究意义由隐入显的关键。1920年,法学家戴雪与历史学家雷特R.S.Rait合作出版了《思索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下文简称《联合》。无论是就写作面对的语境还是对关键问题的判断而言,它都应该与戴雪在1885年初次问世并不断修订再版的名著《英宪精义》放在一个层面看待。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遭受冲击的不仅有东方世界中的古老帝国。英帝国的成功可以说延迟了其遭受民族国家兴起的冲击的时间,也恰恰造成了从20世纪至今它要面对的主权困境。摆在戴雪眼前的一方面是帝国内部爱尔兰、新西兰和南非相继提出的自治要求,另一方面是帝国外部德意志和美国的强盛。德国和美国有两个与不列颠形成鲜明对比的标签:联邦制和相对有限的海外殖民地追求。既然如此,民族解放运动、殖民地自治诉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就一起向英帝国提出了问题:英国的统治范围在哪里?以什么方式进行统治?这种统治方式为何具有权威?

戴雪很清楚自己是针对这些问题去选择论述1707年联合的,因此,他说1920年的这本书“并非历史著作;它毋宁是对一次伟大的立法或政治变革的本质及其产生的影响的评论”。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实际上戴雪讨论联合的思路并非主要是受法理和法权主导的,而是要勾勒出让法律得以可能的政治前提。这一政治前提使英国能够在必需且必要的范围内,用某种说得出道理的方式进行排他性统治imperium,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宪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707年之前,英国虽然通过光荣革命和排除法案确定了“王在议会”的政制constitution,但从苏格兰的角度看来,这种政制事实上非常脆弱:苏格兰是否属于不列颠的统治范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边界在历史上从来都是模糊的;而且,从詹姆斯一世共主引发的内战到光荣革命之后苏格兰议会废除英格兰君主,苏格兰又实际上并没承认英格兰的政制,与英格兰之间仍处于潜在的战争状态中。1707年联合初看上去是苏格兰与英格兰共享一种政制的标志,但又紧接着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新挑战在戴雪所处的语境中更为要紧:如果英格兰说不出控制苏格兰的道理,则难免退回到强者对弱者的征服与临时占有的逻辑,这意味着英格兰确实是一个如戴雪的对手所指责的怪物——它对内实施自由宪政,对外进行征服扩张,对外的部分缺乏理由和持续控制能力,故应该被放弃。而戴雪在《英宪精义》和《联合》中合起来要做的,即是否定联合与单纯军事征服、临时占有之间的相似关系,强调英格兰和苏格兰因为共同接受、确认以及享有了同样的统治方式,从而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统治范围。

从这个角度理解戴雪在《联合》中的思路,亦会发现其在历史以及历史的解释之间所进行的小心选择与平衡。对于“王冠联合”Union of Crown的解释模式,戴雪选择借助1707年已经能够看到的重要消极结果,对其进行了部分否定。在17世纪苏格兰与英格兰的共主时期,其困境在于一个国王以不同的方式与两个身体结合,因此,当国王成功扮演了一个身体的头时,对另一个身体的支配就沦为失败。先成为苏格兰国王的詹姆斯一世非常困惑,为什么英格兰的“身体”包括议会、教会、法庭、人民等不仅可以自己发出声音,还能够指责“头”脱离了它。而当詹姆斯二世习惯以国王的身份在英格兰统治教会时,他试图调整苏格兰教会的动作竟会被视为对苏格兰身体的背叛。

用“一个君主”实现联合的困难,引出了从议会联合的方向上进行的再探索,前者揭示出的复杂性也为如何理解议会带来了新的可能。1707年,苏格兰议会是苏格兰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如果承认苏格兰议会具有完全的主权,英格兰自然也不会否认自己具有完全主权,联合就将是两个主权国家的决定。这样,困难立刻变得很明显:两个最高的权力机构如何能够创生出一个比自己更高的权力机构?也就是说,这一思路会威胁到联合之后不列颠和威斯敏斯特议会所具有的主权绝对性,这恰恰是戴雪最不能容忍的,也与联合前后的历史状况颇有距离。相反,如果认为苏格兰议会完全没有权力和法律地位,联合就是英格兰国家体制的扩展,那么,一方面很难摆脱“克伦威尔道路”的重演:克伦威尔在没有苏格兰代表的情况下制定并审读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法案》,其行为苏格兰人也看得很清楚,护国公维持苏格兰秩序的方式建立在征服基础上,这使苏格兰从未安心作为不列颠的一个省待在克伦威尔的强力之下;而戴雪明确指出:“1707年的政治家们没有再犯这种错误。”另一方面,从道理上说,联合也难以避免这样的质疑:由一个完全不具有权力与合法性的机构逐条审议通过的联合法案,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效的?这会在理论上再次错过申明联合意义的机会。

苏格兰议会的性质需要解释者在正反两极之间进行平衡。戴雪指出,在光荣革命之前,苏格兰议会可以说不具有主权,主要的原因是除了长老会宗教势力以外,存在一个由国王控制的议会委员会,而议会只能接受或拒绝国王和该委员会的决议,无权进行修改和讨论,也不能征税。光荣革命“事实上为苏格兰带来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在这一体制中,苏格兰议会和苏格兰国教的长老会大会各自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实施政府管理权以及甚至立法权”。戴雪通过一系列历史事件细致刻画了苏格兰议会在光荣革命后的位置:首先,它从政治的附属地带来到了政治的中心地带,议会开始有实质性的权力,能够让国王和教会考虑自己的要求,甚至向自己妥协。但是其次,苏格兰议会不具有完整主权,因为多种力量不能在议会中形成任何一种多数,或承认一个共同权威,这使议会仍然无法从政治权力中的一环超拔为政治权力的主宰。也就是说,议会不足以形塑或代表一个作为整体的苏格兰,或者,苏格兰作为一个政治性的整体在联合之前就是不存在的。

这就是“议会联合”作为1707年联合之关键发挥作用的时刻。联合前,苏格兰议会与英格兰议会性质相似,但前者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功能;后者虽然在功能上鲜有缺陷,可多数人恰恰意愿在路易十四已经开始西班牙继承战争的时候将苏格兰问题解决,以保障国家安全。因此,联合的开启被戴雪视为“由英格兰议会向苏格兰议会提出的联合契约的确定邀约”,这个邀约生成了制定《联合法案》的委员会,其中英格兰议会与委员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代表”关系,苏格兰议会与委员之间是“建议与希望”关系。《联合法案》可以视之为双方委员达成的一个契约,这个契约性质特殊,因为《联合法案》创生出了一个新议会,新议会将比原来两个议会所能做的更多——因此,戴雪对联合委员会的评价极高,认为其可以“媲美美国制宪会议”——而原先两个议会分别通过《联合法案》后,也意味着它们同意终止自己在联合后的继续独立存在。

威斯敏斯特议会的建立标志着联合的形成。这个能够同时借助国王个人权威和议会多数制定并通过法律的机构,弥补了英格兰和苏格兰在主权方面不同性质的缺陷。可以说,它就是多于原先两个王国的那部分,因而成为了帝国和宪法存在的标志。更重要的是,与标准现代契约论的模式不同,戴雪实际上构建了一个公共政治权利先于个体权利的政治逻辑与国家形态;或者说,一个不完全把主权奠基在个人权利之上,而是通过合法的统治力和执行权建立主权,进而使规定和保护个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帝国。虽然戴雪从未否认任何属人的“自然权利”,但他无疑确定,是在威斯敏斯特议会建立之后,才有办法对个人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人与人之间的规范性联合才得以形成。而且,戴雪在《联合》和《英宪精义》中都不厌其烦地强调,不能因联合或法律不直接来源于人民或人民代表,而否认它们表达了民意。因此,主权与个人权利对观时,主权在先,且并非由后者直接推出,而是由有执行权且面对必然性的政治权威拟制出一个法人团体,这个法团以达成契约的方式证明自己的存在,同时推动该契约发挥主权性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戴雪构建的国家形态对其内部成员有划一的要求;相反,对议会主权同时也是“法治”的消极解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个人行为不需要承担公共义务,也不必然具有公共性。联合因此没有触动苏格兰的长老会宗教、大学教育和封建法系统的私法部分,所以,在联合之后,不列颠内部仍保留着大量的异质因素,糅杂了封建、现代、多民族等形态。戴雪认为,联合因此具有“独特而伟大的保守特征”:一方面,它有力地避免了内耗,给不列颠帝国奠定了统治范围和统治方式基础,因而也可以被视为又一次革命;但另一方面,它几乎没有改变英格兰和苏格兰人的日常生活,实现了通过“遗忘联合”来“达成联合”的目的。但不知戴雪可曾想到,在他试图抓住的大英帝国于二战后只留下一个影子之时,那些曾经有助于遗忘联合与达成联合的因素,反而成为提醒英国人重新审视联合的理由,并颠倒了戴雪对于联合的理解。

三、麦考密克对联合的质疑:联合不能带走什么?

1953年,格拉斯哥大学的约翰·麦考密克John MacCormick起诉了女王的苏格兰首席法律事务官Lord Advocate,亦译为“苏格兰总督”,剑指伊丽莎白二世。前者认为,女王破坏了1707年建立联合后的根本法律:她使用“伊丽莎白二世”作为称谓,但“伊丽莎白一世”只是英格兰的君主,实际上与苏格兰并无关系,这对联合中的苏格兰而言是一种侮辱,也是无视苏格兰权利与地位的表现。

麦考密克这个看似有些莫名其妙的诉讼暴露的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之后——日益困扰不列颠统一的苏格兰问题,戴雪带有“糊裱匠”性质的工作也来不及将苏格兰安顿在不列颠中。虽然苏格兰最高法庭以“王室特权”royal prerogative为由,认为女王有不受干涉地选择自己名号的权利,驳回了麦考密克的诉讼,但时任苏格兰最高法庭首席法官的库伯Lord Cooper of Culross在对此案的评论中表达了苏格兰延续至今的不安:联合之后,虽然产生了一个新的威斯敏斯特议会,但这个议会基本保留了所有英格兰议会的特征,后者甚至都没有进行重新选举,就与派驻议会的苏格兰议员共同组成了威斯敏斯特议会;而且,虽然苏格兰在英国下议院的人数已经比历史上的先例都多,但这些人在威斯敏斯特永远是少数。因此,为何威斯敏斯特制定和通过的是苏格兰必须遵守的法律?为何议会能保障苏格兰人与英格兰人应该平等的权利?面对苏格兰的疑惧,库伯提出,联合形成的这个不列颠立法机构,无疑有自行解释和处理法律的权利;但应该讨论,是否仍有某些与苏格兰有关的款项,不列颠议会没有权利去修正,它们在联合之前和之后都普遍存在,因此可以视为“基本法”,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或法律不受联合的影响,议会在任何时候都只是对结果的宣布。

在库伯的评论中,实际上出现了戴雪解释的对立面。戴雪强调的是,联合的要义就是创生且巩固了一个最高主权,它不受任何所造之法的约束,也不受任何先例和继任者的约束。这同时意味着《联合法案》也只不过是威斯敏斯特通过的一项法律,而不是约束威斯敏斯特的更高法。戴雪甚至提到《联合法案》在性质上与为牙医制定的法律没有区别——威斯敏斯特有权解释、更改甚至废除它们,因此,没有所谓“基本法”存在的空间。而库伯的评论可以延伸出的,一方面是对不列颠主权构成的限制和挑战,另一方面,看待联合意义的视角也在其中发生了转向。戴雪主要考虑联合带来了什么之前两个王国必需但又缺乏的东西,库伯这里期待的则是,找到可以被苏格兰保留而联合不能完全带走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也有研究者将库伯的评论视为联合关系解释上的转折点。

这个转折并非完全突兀。就麦考密克和库伯所在一案而言,针对的首先仍是英格兰与苏格兰在联合中的地位差异给苏格兰造成的困境。此问题其实并不新鲜,戴雪在《联合》中也没有掩盖帝国内部的区别:如上文所言,他看到了建立联合时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政治需求和制度运行方式就不同。联合建立之后,“《联合法案》的各个章节看似都排除了英格兰法院对苏格兰的司法权,但实际上它悄悄地将一直以来都由当时苏格兰议会掌有的司法权授予了上议院”,这实际上是保留了英格兰通过上议院制约苏格兰司法权的可能。但重要的是,对戴雪来说,联合的建立本身就不是为了保障英格兰与苏格兰所谓的某种平等权利。可以推知,平等的权利只存在于不列颠议会通过之法案所明确规定的领域,除此之外,英格兰与苏格兰的种种差异都不必否认,是可以视政治需要加以利用、协调或掩盖的事实。所以,联合内部保留或设立的差异都是为了“统治的便利”

然而,库伯在评论中对英格兰与苏格兰之差异的认识,比戴雪的理解多出了一个维度,这个维度是联合解释可以视之为转折的关键,也是戴雪完全不能被一部分人继续接受的原因。进一步说,对个人权利的诉求成为了联合问题的纵深,使很多人不能再接受仅仅从政治的必要性、统治的有效性以及历史的既成事实层面来认识英格兰与苏格兰在联合之中的不平等,而是要以个体权利的状态为先在基础,来追究联合是否合理,由此引发了对一个来自个体外部或上方的联合进行的质疑。联合问题从这个时候开始与私法领域更为密切相关,《联合法案》也因此被用来厘定法人之间的权责范围,戴雪为其赋予的宪法地位便渐遭隐没。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讨论,因其包含先在的个人权利维度,为解释联合加上了面对“自然状态”的必要,而这个状态的超时间性,又使人们能够从解释中获得改变联合性质以及重新书写联合历史的可能。

如此可以理解,麦考密克和库伯这个转折点打开了其后关于联合讨论的巨大空间。首先,戴雪叙述历史和描绘政治情势时的谨慎和微妙,在新的思考方式里失去了意义,留下的是其可以赤裸裸地纳进“并入联合派”incorporative unionists的观点,该派认为,1707年联合就是英格兰根本政治框架的实现。可想而知,在50年代之后的权利语境中,如此这般的戴雪立场很容易被苏格兰人抛弃,甚至遭到政治正确的英格兰人所掩盖。与戴雪相对,再次理解联合的焦点集中于苏格兰在联合后仍保留的先在权利。如何理解这些权利的性质,并论证其能够支持怎样的联合解释,成为了区分观点的依据。

苏格兰在联合前后都保留的首先是法律和教会,它们能够裁定一般民事纠纷,并管理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和生活事务;其次是地方政府,联合继承了苏格兰旧有的地方单位,也没有更改大多数地方的议会选举形式;而且《联合法案》规定,苏格兰法律中有关公法和公共权利的部分,不列颠有权进行修正,但是就规定私人权利而言“明显有效”evident utility的法律,威斯敏斯特不能更改。针对这些联合没有带走的资源,学者们的解释可以归纳为两个不同的方向。第一个方向是借鉴自然法和自然共同体的思路。苏格兰确实与英格兰不同:前者的法律是罗马法的一部分,与欧洲关系密切,经过解释的加工,苏格兰法可以被理解为直接从自然法中推演出来的体系;另外,苏格兰教会也并不像英国国教一样由国家建立和控制,从1707年之后至今,前者一直保持着相当大的独立性。因此,这部分解释认为,苏格兰在联合前后都是一个自然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这样,联合实际上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协定”treaty,要从国际条约和万民法的角度来理解。故而,不列颠也就更接近于一个“邦联”,其中,威斯敏斯特议会对苏格兰只有形式上的权力,苏格兰国家的“骨架”在联合中保留了下来,并能够继续在自己的土壤中生长。所以,联合只是两个国家共同接受的“新起点”,并没有终结两者的法人身份。不难看出,这种解释就维持联合的角度而言,会为苏格兰至少争取到联合“创始国”之一的位置;从废弃联合的角度来讲,则将支持苏格兰以独立国家的身份脱离不列颠。

与此相对,第二个方向是将联合没有带走的资源全部返还给个人,将其作为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来理解联合的发生与对其的限制。这样,联合就得以被解释成一个建国契约,但这个契约与戴雪强调的刚好相反,无论是双方议会还是联合委员会的成员,都并不代表不列颠国家和政府,而是自下而上地代表个人。如此一来,个人同意了女王和委员会制定联合条款的行动,并授权双方议会通过法案,又在联合之后的威斯敏斯特议会中继续体现自己的权利诉求。那么,联合将被视为不列颠建成人民主权国家过程中的一环。在这个前提下分出了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方式强调1707年之后逐渐形成了“不列颠人”的认同,也就是说,经过联合,苏格兰和英格兰的个人开始被整合为“人民”或“民族”,这使英国未曾偏离标准现代民族国家的轨道;也许它曾经试图扩大“人民”或“民族”可以容纳的范围,但在成功和失败都经历过后的今天,不列颠仍有联合奠定的基本认同和政治民族要维护。实际上,这条道路也就是当前英国面对苏格兰问题的主流立场。第二种方式则是对前一条的质疑和否定:联合是否起到了形塑“不列颠人”的作用?还是它连代表和保障苏格兰人的基本权利都未曾践履?20世纪至今的政治形势及其所带动的学术研究,让苏格兰人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认为,联合对实现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言,就是个欺骗或者说灾难。这其实意味着,英国在形成“人民”和“民族”的共同性方面是失败的,因此它的主权也难免先天不足;那么,既然权利还保留在个人手中,个人就能够通过公投或其他方式,要求重建代表机构,或干脆重新界定国家。

以个体权利为基础来理解联合之中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关系,逐渐将联合问题纳入了个体通过契约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之中,同时也提供了用与个体间关系同质的国家间关系来看待联合的可能——此中正隐藏了不列颠的统一危机——这是转折点后多种解释里所包含的共同思路。可是,这些思路并未穷尽与联合相关的讨论,也尚不足以回应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如果我们接续上文的思路,则可以继续提问:既然权利根本上属于个体,为什么还要有“苏格兰”或“英格兰”这个框架?或者说,必须澄清这些框架的性质。如果有依据个人权利建立起来且有助其更好实现的框架,苏格兰或英格兰还是否有保留的必要?这个问题对更急于诉诸个人权利来处理联合问题的苏格兰无疑更为紧迫。落在现实中,它则关系到一个现在仍未有答案的争论。20世纪60年代,欧洲共同体成立;在其后的发展中,欧盟对于分享甚至超越各成员国的主权有着越来越大的兴趣和能力。对此,英国目前已经作出了维护自身绝对主权国家框架的选择,但这个选择除了面临现实政治上的不确定性,还因为有苏格兰和统一问题,在理论上也未充分得以证成。那么,苏格兰当前在英国下的自治,及其未来可能的独立,又与欧盟是什么关系?回到麦考密克和库伯的转折点上,我们则可以问,联合不能带走的,欧盟可以带走吗?

四、波考克与其对手的龃龉和共谋:商业社会和“新英国史”对联合政治意义的消解

把联合前后苏格兰一直保留的特殊性直接地、完全地放回到个体及其天生具有的权利之中,让联合成为了决定英国是否建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关键因素。但是,这条思路不能替代形塑共同体的另一种重要力量:联合前后苏格兰和英格兰可以被视为一个“社会”,人们之间存在商业贸易、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联系。这个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维度,是波考克瞄准的区域,也是在二战之后对理解“不列颠”身份来说极其重要的角度。

从社会层面理解联合有其历史根据。与被殖民和作为原材料供应地的爱尔兰和北美殖民地不同,苏格兰在联合中具备且能够保留下来的特殊性和下面一系列事实密切相关:17世纪初,苏格兰西北部沿海的大地主们就参与到了远洋贸易和殖民地扩张之中;爱丁堡在17世纪中一度与伦敦并立,成为连接大西洋、波罗的海和太平洋的贸易枢纽;1695年,苏格兰银行已经为推进商贸活动的进一步扩展而建立了起来。无疑,联合之前,某些苏格兰人就知道在一个政府尚未建立的空间里存在着大量利益:那些看起来与本土没有任何联系的世界角落,可以允许人们通过占有土地等资源获取财产,而这些财产真正确认了他们所具备的自然权利,能够使其回过头来参与并影响本国的经济甚至政治活动。因此,这些苏格兰人迫切渴望的是得到足够强的安保力量,能把他们送到遥远的地方并保证这些地方继续属于他们;并且期待有一个本土体制,可以流畅地为他们生成并积累更多的有效资本。在这些渴望能够影响政治选择时,一个特殊的社会形态——商业社会——就已经站在了政治和国家之前;而且,它首先进一步确保而不是移走了个人的自然权利。

不难理解,英格兰人也有着相似的渴望:不仅不要与苏格兰之间的战争,还要能够进一步扩大自身市场和收益的联合。作为间谍被英格兰派往苏格兰以促成联合的笛福就大力宣扬如下观点:如果仅仅关心自己的军事实力,而不考虑自己的长远商业利益,那将是摧毁苏格兰的短见;苏格兰与英格兰可以通过联合实现商业的扩张,因此取得共赢;而且,联合可以促成苏格兰专制、落后政治体制的变化,使其相当“自然”地过渡到文明之中——“商业胜过征服,和平胜过战争,勤奋胜过散漫,财富胜过贫穷,自由胜过奴役,自由胜过僭政,文明胜过暴力”。如此看来,双方从事商业活动的迫切要求,以及在获取方式上极高的一致性,显然不能被排除在联合的基础之外。甚至有学者认为:“联合是建立在精英和中产阶层上的,苏格兰的市民社会比苏格兰政府更能够代表苏格兰的人民。”晚近的解释者也承认:“政治经济并不只是一个技术性的原则,而是在更广阔的大西洋语境中,提供了描述并解释三个王国之间关系的方式。”

商业社会作为联合基础这一解释的有力之处在于:一方面,它用共同的利益纽带,掩盖了戴雪需要小心处理的,双方在制度、权力、意愿等方面会威胁到联合框架的差异,又有助于保证威斯敏斯特能够控制苏格兰,并以合法的方式实现英格兰议员的利益;另一方面,苏格兰越是能够和英格兰一同推动不列颠的扩展,越是能够保证自己在联合中值得被英格兰平等对待,而如果这个过程可以不停止,苏格兰就更有可能不沦为帝国的边缘地带或国家的一个省。就苏格兰人来说,无论是为这一商业社会奠基的启蒙理论家,还是20世纪的政客与民众,都不能或不愿否认这个联合基础的存在:他们从中既可以得到苏格兰作为一个共同体一直存在的证明,又能够维护牵涉到很多苏格兰人身家性命的利益。就英格兰一方来说,商业社会是牵动苏格兰的长期有效筹码,虽然它的份量在今天有所降低。双方对此都存在的肯定态度甚至构成了当今苏格兰与英格兰为数不多的共识。

但是,一个范围更大的商业社会——比如欧盟——确实是问题。从商业社会维度来理解联合的基础,就难以避免商业社会的扩展以及商业中心的迁移迫使联合本身以及其中的成员退出历史舞台。在20世纪70年代欧盟成立后波考克看到了这个趋势,他将欧盟理解为用一个被严重“切割”的欧洲概念实现战后法国和德国攫取全球商贸中心和市场的手段。法德的这一行为在波考克看来堪比新一次的“诺曼征服”,会把英国逼入边缘地带或更为混乱的大社会之中:“英吉利海峡的隧道就是1805年布伦Boulogne,拿破仑战争时法国西部沿岸用于攻击英国的海军基地——引者注军营的旧梦重温;拿破仑和德国官员们的权力,现在正用于国际市场,在不列颠诸岛上蔓延开来。”这里,有些新奇的并非是波考克对商业社会一直以来的警惕,而是欧盟语境中英国扮演的角色。我们发现,波考克所设定的、让英国站在欧盟对立面的位置,正是他曾使苏格兰、爱尔兰以及北美殖民地对峙英国的位置;而对英国角色的转换,波考克实际上是有意识的,因此,他才在鼓励英国对抗欧盟时强调:“我虽然是一个前英联邦的公民,但也会毫不犹豫地这样说。”在面对欧盟和上世纪晚期的世界时,波考克清楚大英帝国的命运,其言不乏凭吊之意:“大的星系指英帝国曾经控制的地区和国家——引者注已经冷却、解体。”

熟悉的情节和更加激烈的情感出现在了波考克对苏格兰命运的理解中。联合后的苏格兰其实可以被视为20世纪英国遭遇的前奏。在波考克的叙事中,苏格兰及其1707年联合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虽然他更多地着墨于北美殖民地战争所反映出的英国危机以及由之产生的革命意义,但他也提醒道:“我们却必须首先把它看作1707英格兰—苏格兰共同体历史中的一场危机。”也就是说,“美国革命不是英格兰与苏格兰联盟的直接结果,可确实是后者中包含的政治逻辑的结果”。根据波考克的挖掘,在苏格兰永久性不动产和由继承得来的土地之上,曾有可以保卫自身与共同体自由的农民兼士兵;苏格兰与英格兰不同的法律、教会和社会体系,也一度被联合前苏格兰的法学家和政治家发现,并宣扬为其自由扎根和存在的标志。然而,苏格兰上层渴望商业利益的势力集团利用不完善的议会制度,接受了英国寡头们的贿赂,并选择了走向腐败的联合。因此,与20世纪英国相对于欧盟所面对的“新诺曼征服”相似,联合的性质对波考克来说是“寡头制的、商业化的和帝国体制的不列颠”诱惑并控制苏格兰的过程。就此而言,在波考克这里,联合的基础也能够用商业社会来理解,不同的是,这一基础意味着联合是苏格兰独特价值的失败。

在波考克的叙述中,苏格兰被纳入英国之后,后者又吸收了爱尔兰、北美殖民地、新西兰等地区;而法国大革命与工业革命则让欧陆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获得了更大的国家实力与军事力量,将原本以不列颠为载体的商业帝国转化为遍布全球陆地的政治经济形态,如此才有了晚近英国与欧盟的遭遇——虽然每一次都有不同的“语境”,但相似的“政治逻辑”延展开的正是一段连续的历史。这也提醒我们注意,波考克对商业社会的立场比单纯的反对要复杂。首先,在18世纪的苏格兰到20世纪的英国这条历史脉络中,实际上波考克能够承认,商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中改变了国家的形态和地位;或者说,能够从商业活动中获取多少力量,取得什么样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某个政治体的历史角色。进一步讲,自兴起以来,商业社会推动着政治体的整合,并影响了世界秩序的形成,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塑造历史的关键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说,联合的意义虽然被历史化了,但它赋予了苏格兰作为一个历史环节的角色,也将之安放在大英帝国这个框架之中,甚至这个环节带有些商业逻辑的必然色彩。

可是,这段历史并没有那么“实在”,甚至可以说,波考克的大量努力,是要将其处理为一种“表象”。在理解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联合时,一方面,波考克一直强调,联合是英格兰代表的商业自由主义“征服”苏格兰古典共和政体的结果,“17世纪后期直到18世纪初,苏格兰再也不能自欺欺人地以为英格兰与他们的联盟不基于侵略了”。然而,用“征服”和“侵略”来理解联合,实际上是对联合政治意义的消解。也就是说,波考克否认联合以任何方式体现了苏格兰的意志,因此,联合并不代表英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治人格,不列颠也不是一个具有充分政治性的统一共同体——这不仅与戴雪的全部努力背道而驰,也很难在库伯的评论中找到位置。另一方面,从征服者的角度看,波考克也不认为不列颠在建成统一政治体方面是成功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它有着深刻的性格分裂的特点。”英国形成其稳定政治基础的任务,与其不断进行的商贸活动和殖民扩张相互矛盾,用一个政治框架容纳多个独立的立法机构,又被波考克及其笔下的美国革命证明为幻觉。实际上,波考克是从反面利用了商业社会在苏格兰启蒙运动那里获得肯定性描述的特征:在促成其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相互依赖关系的同时,商业社会又在变化拉长的时间和扩展不定的空间中将关系拆解;获取财产时的自利与守护财产间的公正,将野蛮贪婪的驱动力和文雅守信的社会风尚一起肯定下来;理解与恶意、熟悉和陌生被同时需要,认同与疏离都是故事情节的重要部分。因此,波考克能够看到,商业社会使形成“不列颠人”的叙事比仅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考虑这个问题要来得复杂,它不仅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且这个历史过程的特征恰恰可能取消了自己的终点。随着商业社会的全球化,不列颠的国家形态找不到一个有助于其稳定实现的“安全岛”。

视商业社会为历史的“表象”,并认识到它为整合政治秩序带来的困难,仍并非检讨波考克和商业社会之间关系的终点。在“表象”之下,波考克尝试描述一种接近真实历史的“潜流”——就此而言,商业社会的问题可被视为他提供另外一种历史图景的驱动力。波考克构建了一种“新英国史”,其主要目标是重新厘定“不列颠是什么,意义何在?”“现代早期和现代的历史主要尝试视大西洋诸岛Atlantic archipelago为一个建立成整体的‘不列颠’王国、国家以及民族”,而波考克认为,这实际上是一个迷思。首先,没有一个固定成型的“不列颠国家”。他强调说,应该用“大西洋诸岛”来替换“不列颠岛”British Isle的说法,新的说法更看重海洋上多群体之间的互动,并打破了先前名称所包含的同欧洲、美洲之间的分割——由于不列颠不是一个整体,所以不能直接去研究它与其他人相处和斗争的经历,相反,这是一个高度分散的星系,其中每个星都感受到了邻近星系的吸引力,能够自由且必要地建构自己的宇宙。其次,不列颠内部也不是由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这些固定王国或国家组成的。波考克及其追随者推动早期现代苏格兰、爱尔兰包括思想史在内的历史研究,并非为了说明它们如何形成了自身的认同和政治形式对它们之间“三国演义”式的权力关系是否存在更是表示怀疑,而是为了去展示这些区域之间界限的不断变动和彼此不间断的相互形塑。进一步说,根本不能够以“不列颠”为依据区分内外,“新英国史”实质上是反国家乃至帝国的历史书写,尤其是反对以盎格鲁为中心构建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史。波考克所试图描述的,是一个没有固定政治形态的行动范围,这种新的历史图景并非要为我们展示,在一个个类似古典共和国的政治体中公民们如何为其存在和统一而斗争,相反,其中政治行动的发生既是偶然、流动时空条件的体现,也是个人与这种偶然性和流动性的对抗。政治行动可能会形成某些文化、社会甚至有政治关系的共同体,但它们并不许诺带来稳定的秩序。

在这个框架下,1707年联合不过是这个从未停止的历史过程中一个没有什么特殊性的部分:苏格兰和英格兰本身及其之间的关系都不会在这次联合后一锤定音,它们已经形成的联系也没有办法得到长期维持的保证。联合前后和之间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得到波考克笔下历史的显现,但如果去除了“语境”,它们也尽会如海中浪花,其来也速,其逝也疾。不难看到,在商业社会中变得模糊的联合意义,在“新英国史”中亦难以申明,后者并不能带来一种比前者所提供的历史叙事更坚实、更有序的图景和基础,而是确认并加深了前者预示的前政治空间;在商业社会中,也许还能找到一个连接苏格兰和英格兰的统一经济框架,或者共同的道德情感与社会风尚,而在波考克的新英国史中,这些共同性都经不起对抗命运的个体在触发行动时寻求特殊性的考验。如果说波考克提供了一幅大西洋诸岛作为整体的历史图景,那么它本身就是大大小小单位之间的分分合合,政治行动的力量在其中聚集,又在其中耗散。可以认为,戴雪让联合的政治意义及其赋予的英国国家形态由隐入显,波考克则以正反两面显明的历史叙事再一次隐没了联合的政治甚至历史位置,加剧了不列颠统一面临的理论困难。

五、联合问题的不同分析框架与讨论的必要性

如何理解1707年联合,事关不列颠的宪制和统一问题。上文给出了三种有内在连续关系的不同分析框架。在戴雪的解释中,1707年联合建立了不列颠统一的基础——威斯敏斯特议会。这个议会不直接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个体的权利,而是建立在英格兰国王授意、议会执行、苏格兰重要政治力量接受邀约并共同达成契约的基础上。因此,联合建立的方式没有同时赋予苏格兰或英格兰退出联合的权利;联合的实现则可以说终结了英格兰和苏格兰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确立起了不列颠作为统一政治体的身份和范围。戴雪用谨慎的解释平衡着苏格兰在不列颠中与英格兰间的差异,使其在原则上不威胁到联合后威斯敏斯特要行使的议会主权。这同时也揭示了不列颠的统一和宪政不以内部完全的均质和同一为前提。无论戴雪是否在美化日渐孱弱的大英帝国,他要努力给出的是一个能够有序安顿差异的完整政治框架。

然而,麦考密克的质疑将不列颠宪制与统一的困难凸显了出来。联合确定的议会主权模式,不可能阻挡多元政治和多数决主导不列颠政制的趋势,这种趋势越明显,苏格兰人越能清楚地看到自己一方存在的明显劣势,帝国内部的秩序随之转化为英格兰借助国家权力对苏格兰进行的专制。这种劣势催促苏格兰人回到个人的自然法权,凭此对1707年联合作出重新解释。所以在戴雪之后,苏格兰人解释联合的思路是视之为自身法权的证明。联合曾被解释成同时约束两个平等政治体的基本法,进而被推进为两个平等法权主体之间的协定,又被视作不列颠中个体与个体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由此我们看到,解释联合已经被当作塑造现代民族国家的某种手段,争论不过是,英格兰人希望它塑造的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某些苏格兰人则希望它塑造两个。在现实中的投影则是,苏格兰要求统一不列颠内的权力下放,甚或要求通过公投获得自治地位,甚至成为主权国家。

可是,对个体自然法权的承认,不仅会带来苏格兰要求独立的后果,个体自然法权开辟出的广阔空间也给重新解释共同体的性质、范围和历史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商业社会和波考克对于联合的理解,虽然与上述两个框架的法学视角不同,但实际上是第二种框架内涵原则的延伸。商业社会以承认个人正当的法权为基础,在扩大了人与人之间联系范围的同时,也使联合的政治意义变得越来越模糊。由于商业利益实际上可以超越政治共同体的限度,因此不列颠的身份是否必要、界限何在都可以重新进行考虑。波考克对“新英国史”的构建则包含了对这个问题的回应。他所看到的是,要对抗商业社会的负面作用,需要个体保存完整的行动自主性,这是使其从利益依附中解脱出来的基础;但同时,这又让个体间难以形成稳定的政治关系。波考克的公民共和主义实际上没能在他的“新英国史”中建立起国家,相反,他的解释却消解了联合的政治意义,甚至连同英格兰、苏格兰及不列颠本身。实际上,在“新英国史”的语境中,不再有“统一”的位置,联合是个体应对命运进行行动的结果,但本身亦难逃命运的偶然性。

基于以上三种解释框架需要承认的是,1707年联合的性质,乃至不列颠统一的方式及意义,都很难用某一个一贯的逻辑给出完满的答案,而且每一种框架实际上都包含理解当下个人、国家和世界的支柱性资源,如国家主权、个人法权以及个体对自身行动和价值的自主。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我们思考英格兰与苏格兰的联合问题:它不仅是或者说主要不是关于18世纪的一次政治选择,而是代表了理解现代政治共同体性质的可能性以及每一种可能性面对的困难,并凸显出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矛盾。在这个意义上,联合也不仅仅只是与苏格兰或不列颠相关的问题,几乎每一个有历史传统的国家都会在现代遭遇自己的“联合问题”或者说“统一问题”,而且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会真正影响到这个问题在现实政治中的答案。

(责任编辑  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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