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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立案决定相关问题解析

 贾律师 2019-07-13

立案决定应何时通知被调查人?哪些立案决定必须通知家属?哪些情况下,可以暂缓通知所在单位?

根据《监察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立案决定的宣布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否有可以不予宣布的特殊情况?

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均应当向被调查(审查)人宣布,没有例外。

二、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的宣布主体?

《监察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三、是不是所有的立案决定均须通报被调查(审查)人所在单位?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据此,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均应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各级纪律检查部门与组织部门相互联系的通知》规定: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将立案审查的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处理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部门备查。值得研究的是,如何界定“及时”?暂无明确规定,可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不是所有的立案决定均须通知被调查(审查)人家属?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均须通知被调查(审查)人家属。只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才需要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如果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将《立案通知书》和《留置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和家属)。换言之,违纪情节轻微的,通常毋须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五是哪些情况下,立案决定可以暂缓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六是立案决定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因告知哪些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通报立案决定时,应告知哪些内容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条规链接: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八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四十一条: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加强各级纪律检查部门与组织部门

相互联系的通知

(1982年4月22日)

为了加强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工作中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将立案审查的情况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处理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部门备查。

二、党的组织部门,在选拔、任命干部时,对于有问题正在查处或有反映还没有查处的干部,要向同级党委纪律检查部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三、如果意见有分歧时,可请示同级或上级党委解决。

四、同级党委的纪律检查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制订加强双方联系的具体办法,如: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或规定相互邀请参加有关会议,交流情况的碰头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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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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