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家庭都是不同的治理结构。俗话说,每个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无论幸福与不幸,只要是家庭生活就存在一个家庭的财产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不幸出现解体的家庭,如何分割财产更是一个大的问题。 有的家庭采用财产的AA制管理,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贷款在解除婚姻时需要偿还吗? 首先,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有没有借条都属于共同财产,相互的借款不需要偿还 绝大多数人认为,夫妻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所以,任何财产都是双方的,所谓的借条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实际上的意义 ,在离婚时肯定是不需要偿还的。 这里可能要明确,只有真正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相互之间的借款才是可以不用偿还的。 所谓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除约定以外的全部财产,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共有权。 那么,哪些共同财产部分在婚姻存续期相互借款不需要偿还呢?无论是继续婚姻还是婚姻解体都不需要偿还呢?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有明确的规定,这部分财产来源包括婚姻存续期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无论谁的收入高低,也无论另一方有没有收入,双方的收入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收益和家庭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无论是在双方的名下还是在一方的名义,都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的借款来源中属于上面事项的收入,无论是来自于一方或者双方,也无论是另一方是不是参与了,都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夫妻相互之间的借款只是道义上的借款,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借贷行为,所以在法律上是可以不偿还的。只是道义上是否需要偿还另当别论。 其次,如果夫妻之间的借款来自于非共同财产,而是来自于夫妻一方的私产,那么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归还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夫妻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在婚姻存续期获得的财产肯定是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不对的。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另一方没有所有权也没有处置权,这部分财产如果在夫妻之间借款,另一方应该归还。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和管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私产而不属于共同财产; 经常有人觉得只要是双方结婚了,原来的财产也是双方的,这是不对的,如果婚姻存款期间夫妻的借款来自于个人的婚前财产,那么借款方应该予以偿还,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形,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一财产经常被错划为共同财产是不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身体受伤一方得到一定的利益保障,这部分当然可以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但如果是夫妻相互之间进行借款,借款方应该承担还款的责任。 第三种情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获得的遗嘱或赠与没有明确是赠予一方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予中明确是赠予夫妻一方的,那么就属于私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动用和处置。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借款是这一部分财产,那么借款者有责任归还借款。 第四种情形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并不是我们一般情况下认为的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的所有财产都是双方的,也不是夫妻双方的所有财产都可以共同处置,更不是平时人们认为的夫妻双方的财产不分你我。 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条就不算债务的观点是错误的,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据如果是属于夫妻其中的一方财产,那么借款的一方就必须归还借款。这一点一定要清楚。(作者:麒鉴,财经金融热点分析师) 本文作者原创,专注于财经金融热点分析评论,欢迎关注留言,严禁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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