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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新规定
2019-07-15 | 阅:  转:  |  分享 
  
山西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新规定

山西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有关规定出台,于5月1日起已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取条件

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间隔12个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

二、提取额度

产权人及配偶在公积金账户余额范围内合计可提取额度为建筑面积1.6元(太原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计算结果取整到百位);当年未申请的以后不再进行累计。

三、提取资料

产权人本人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浦发银行卡原件。

产权人配偶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A4纸复印件,浦发银行卡原件。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申请人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到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及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其他规定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

所称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是指经法定程序在有权限的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

所规定物业费提取金额在计算时采用了《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的单价上限,提取金额会根据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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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公积金小科...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