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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多次违纪,企业依规解雇却被判违法!只因……

 今夜无眠了 2019-07-17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

只要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且累计达到一定次数,

公司即可行使合法解除权,

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事实上,

并非如此简单!

今天来看一个判例——

企业依规处理违纪员工,

却因为在证据管理上有瑕疵,

最终输了官司。

案情

累计6次违纪被开除 员工诉公司违法

员工多次违纪,企业依规解雇却被判违法!只因……

梁某禄原系安×澳科技公司员工,月薪为2445.96元。

安×澳科技公司制定的《培训手册》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开除。

入职时,梁某禄知晓并认可该《培训手册》的内容。2013年10月18日,梁某禄因累计6次违纪,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

之后,梁某禄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获得支持。

一审

违纪员工没签名 处罚决定无效

员工多次违纪,企业依规解雇却被判违法!只因……

安×澳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起诉,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向法院提供了《培训手册》一份、《员工违反厂规处理决定书》六份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认为,梁某禄违反规章制度共计6次,其中2013年10月份连续三次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工厂生产任务无法按时完成,对梁某禄处以警告处罚,但梁某禄仍无悔意。

庭审中,梁某禄对《培训手册》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对其中违纪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的《员工违反厂规处理决定书》予以认可,确认违纪被处以警告的事实;对其中违纪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的《员工违反厂规处理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安×澳科技公司的证明内容,认为安×澳科技公司作出开除的处罚决定无任何事实依据;对其余的证据予以否认。

宝安区法院认为,安×澳科技公司提交的违纪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及以后的《员工违反厂规处理决定书》均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梁某禄本人签名确认,安×澳科技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不予采纳。鉴于安×澳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禄存在多次违纪且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安×澳科技公司解除与梁某禄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824.76元(2445.96元/月×15.5个月×2倍)。

二审

违纪处理决定真的必须本人签名确认

员工多次违纪,企业依规解雇却被判违法!只因……

安×澳科技公司不服判决,遂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安×澳科技公司解决与梁某禄的劳动合同,应就相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安×澳科技公司提交的违纪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及以后的《员工违反厂规处理决定书》均系其单方制作,未经梁某禄本人签名确认,安×澳科技公司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一审不予采纳并无不当。鉴于安×澳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禄存在多次违纪且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一审认定安×澳科技公司解除与梁某禄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75824.76元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安×澳科技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安×澳科技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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