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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硕律师丨土地确权问题大集合,不懂的看这里

 星空物语2019 2019-07-18

土地确权问题大集合,不懂的看这里

当下,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土地确权。所谓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农民以地为生,自然对土地确权很重视。下面小编针对土地确权做一个全面介绍。

一、确权机关

土地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因此,村委会无权确定土地权属归属,如果您的土地被村委会划分给其他人,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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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部门

土地确权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三、登记后是否可以变更

一般来说,土地登记可以变更。变更项包括:他项权利变更登记、更名登记、更址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土地需要遵循如下程序:(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申请时需要携带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证书或者他项权利证明书、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土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2)变更地籍调查;(3)审核;(4)注册登记:(4)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5)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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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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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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