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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大潜规则”之误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7-18

  但是,该文的诸多说法,似是而非,实则多有谬误,如任其流传必误导公众。现试析之:

  一、所谓“小偷盗窃,1000元即可定罪入刑;单位职工和国家公务员以小偷的手段获取单位财物,5000元以上才可定罪入刑”。 

  首先,根据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盗窃的追刑数额为1至3千,由各省级行政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因此,在一些地方可能要盗窃2千甚至3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并非盗窃数额达到1千元就必定负刑事责任。另外对于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特殊情形,也不需要达到1千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而根据贪污罪的最新司法解释,贪污数额达到3万,或者特定情形下达到1万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而职务侵占,需要达到前述标准的2倍,即一般情况下6万、特定情形下2万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谓“5千以上定罪入刑”完全是老皇历。另外,贪污及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均强调“利用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只是单纯地盗窃本单位财物的,则仍构成盗窃罪,与一般的盗窃在追刑数额上完全相同。

  二、所谓“强奸是重罪,只要强行发生性关系或有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入罪,重者可获死;;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多治安拘留或收容教育。结论是:能够用钱搞定的事,是最安全的事。”

  首先,并非强行发生性关系或有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都一定入罪。如果行为人未满十四周岁,或者是无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则实施强奸行为后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是合法夫妻,且婚姻关系正常,即使丈夫在妻子并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不作为犯罪处理。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性第一次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但后来该女性又多次自愿与该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其结论“能够用钱搞定的事,是最安全的事”实在荒谬。嫖娼只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收容教育的原因并非在于嫖客付了钱,而是发生性关系没有违反女性的意志。也就是说,如果某男性英俊潇洒,玉树临风,而且能言善辩,幽默风趣,使某女性对其产生好感而进而“一夜情”发生婚外性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会被治安处罚。可见将嫖娼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归因于“花了钱”,实属“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胡说八道而已。

  三、所谓“盗窃和抢劫同样是获取不法财物,但处罚明显不同,抢劫要重于盗窃。结论是:盗窃是技术活,抢劫是体力活,即便在犯罪领域,技术活也比体力活更受尊重”。

  其实,抢劫处罚重于盗窃的原因在于抢劫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不但侵犯财产权,而且侵权人身权。因此这与技术活体力活什么的没关系。而且有的盗窃也并不需要什么技术含量,例如趁房主不在,暴力撬开门窗,入室取财 

  四、所谓“诈骗罪最高可获无期徒刑,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最高刑期10年。结论是:当骗子,也要讲究身份!”

  首先,冒充的身份不是真正的身份,因此,招摇撞骗罪处刑较轻,并不是因为犯罪人具有特定身份。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并不会因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一情节而受到轻处。

  五、所谓“同样是行贿,个人行贿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单位行贿,负责人最高只处5年有期徒刑。结论一是:想行贿,先成立公司;结论二是:犯罪也讲为公为私,最好为公犯罪,打击为私犯罪”。

  该结论一明显有误。一是作为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形之一的单位行贿罪,其谋取的必定是单位的非法利益。因此,试图以成立公司的方式,通过以公司名义行贿以图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明显不属于单位犯罪,而是假单位之名行个人犯罪之实。故不可能按单位行贿处理而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六、所谓“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最高只判5年有期徒刑;犯贪污罪,最高可判死刑。结论是:怪不得怕死都把账本毁了”。此结论亦有问题。因为除非隐匿、销毁会计资料后,就一定无法查明贪污的事实了,否则,如果是为了掩盖贪污行为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一旦查实其贪污行为,行为人必然会面临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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