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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还是非法侵入住宅?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7-18

        某房主将一处房屋租与他人,未明确约定期限。后因故欲收回房屋,遂提前两个月通知租户搬离,但租户拒搬。房主遂报之于警方要求处理。

        对此,一般均认为属于租赁合同纠纷,警方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但也有人提出,对于该承租人可以非法侵入住宅处之(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此等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首先,非法侵入住宅,从行为方式上看,侵者,未经同意而为;入者,从外到内。也就是说,有一个从住宅外至住宅内的过程(且前提是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那么租用他人房屋,并非未经屋主同意而擅入。认为构成非法侵宅者称,在屋主令其搬离而不搬时,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此意味着非法侵宅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然而这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侵入”相距太远,实难服人。故张大师明楷在其《刑法学》一书中曾指出:国外刑法明文将不退去(经权利人要求退去而拒不退去)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类型,故不退去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5条并没有将“不退去”规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行为类型,可刑法理论几乎没有争议地认为“不退去”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表现形式。但这种解释有类推解释之嫌,因为难以将“不退去”本身评价为“侵入”。

        其次,租客不腾退所租房屋的行为在侵犯的法益方面,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吻和。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首先可见之于《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宪法的体系性而言,此“住宅不受侵犯”之权利,属于人身权利或与人身权密切相关的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而不是财产权利(《宪法》规定财产权利的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从相关法律具体规定看,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也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中。可见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包括因情节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非法侵入住宅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究竟为何虽众所纷纭,但毫无疑问应该是一种人身权利或与人身权密切相关的权利。那么,对于己经出租的房屋,房主并不在此居住,而是另有住处。既然房主并不居住于此,故租客拒不搬离所租之房即使确实违约,也仅侵犯房主之财产权,而与房主人身权无涉。

        综上所述,租客拒不搬出所租之房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侵入住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以合同纠纷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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