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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幅搞笑图片谈一起死亡事件的定性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7-18

        先请看这幅搞笑图片:

        看了此图,如果我们不满足于笑过就完事,而是深入思考一下,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该人妻子将其煞费苦心弄出来的“春”字看成了“王八蛋”三字,可否因此认为,该人之行为构成对其妻的侮辱,而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及受到治安处罚呢?

         先看民事侵权之构成要件:有加害(违法)行为,有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以此衡量,此人的行为乃是用食材摆出一个“春”字,该行为显非加害(侮辱他人以损害其名誉权、自尊权等权利)行为;其对其妻自认为人格受辱之后果亦无故意或过失,因为任谁都不可能预料到会发生其妻将该字看成“王八蛋”三字而自认受辱这一后果,如以此后果苛责该人存有过失,则避免结果发生之注意义务将无边无际无限宽广,并导致公民动辄得咎,从而使国民为免除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只能万事不为。

        可见,该人之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同理,因其并未实施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应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之行为,且主观上亦无从侮辱之故意,故也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予以治安处罚。其妻自觉被辱,乃自身误解所致,不能归咎于该人。

        搞笑图片说完,书归正传。近日笔者闻一奇事:一对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多的男女与男方友人一起吃饭,席间男方友人开玩笑称男方常在外找情人,故餐毕女方因生气而欲返家(本来计划去男方家中),男方已有酒意故而不允,经朋友劝解二人乘坐出租车到男方楼下,男方指责女方不应在外不顾男方脸面,二人发生争吵,男方母亲闻之下楼接到二人,同时斥责男方并打了男方几下。上楼到家后男方与其母争吵并砸物,男方之母怕女方受惊吓而将女方护于身后,男方叫女的出来并质问女方是与其本人过还是与其母过,女方因害怕而继续躲在男方之母身后,男方之妹又来劝其母称男方酒醒后就好了,然后男方干爹也来劝,男方之妹遂拉着女方躲入卧室。随后男方持刀叫其妹开门,并威胁其妹如不开门,其进入后会让其妹好看,让其活不过30岁,并问女方是否记得一个内容极其血腥的毁容视频(男方与女方曾共同观看过此视频),女方遂对男方之妹说不想被毁容,因此准备跳窗,男方之妹安慰她说男方不会伤害她们。后男方用刀砍开卧室门,一手持刀另一手殴打其妹,女方因恐惧而跳窗摔死(男方家住七楼)。

        对此,有人认为男方行为已涉嫌犯罪。主要理由是:从其威胁行为可推定该有伤害故意,同时将其妹与其女友“视为一个整体”,殴打其妹就是伤害行为,那么该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并造成了其女友死亡的后果,故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显然,认真分析,上述理由并不成立。

        首先,通常情况下,以使用暴力来威胁他人,以使他人按威胁者意图行事时,如果被威胁者确已按威胁者的意图行事,则威胁者固然会因目的己实现而不会将威胁内容付诸行动;即使被威胁者未按威胁者意图行事,威胁者也未必一定会将威胁时所声称的暴为行为施加于被威胁者。因为有些人就是想“兵不血刃”而达到目的,如果对方不受威胁自己就“知难而退”。因此,从威胁行为与伤害故意的关系来看,不符合“若基础事实发生,则推论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极大”这一适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故不能从威胁事实推定有伤害故意。而从在案证据看,行为人威胁其女友主要是不想让女友提出分手,无证据证明其有将威胁内容付诸行动的打算,即无法证明该人有伤害故意(若能够证明也就无需推定了)。

        其次,该人对其女友也没有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从威胁行为本身来说,除非其以某种恶害后果相胁明确要求对方实施伤害自身(如自杀、自断一臂等)或伤害第三人的行为,否则单纯的威胁不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杀人行为,因为此种威胁行为无法合乎规律地引发伤害或死亡后果;再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将行为人之妹与行为人女友看作一个整体”也与事实不符。在聚众斗殴之类的特殊情况下,斗殴之实行行为者不管碰上对方众人中的哪一个都会打、杀之,在此情况下,如果见同伙被伤害杀害后居然认为与己无关而不逃之夭夭,则一旦被追上肯定会“头可断血可流”,故此种情况将一方参与者“看成一个整体”有其合理性。除此之外,伤害一人并不意味着要伤害与之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例如张三与李四、王五均有仇,一日张三殴打李四,若王五认为张三是找李四复仇,打完李四将继续殴打自己,遂拨腿而逃,以致失足落水淹死,此时岂可将张三殴打李四的行为视为对王五的伤害行为而认为张三应构成故意伤害致死?再如,赵甲与钱乙因琐事争吵后,一日赵甲碰见钱乙,自觉来者不善,遂拨腿而逃,以致失足落水淹死,难道在钱乙对赵甲无任何动作、语言的情况下,可以仅因为赵甲主观认为钱乙将对自己不利就认为钱乙对赵甲伤害(致死)的行为?进一步推论,如果仅因为赵甲主观认为钱乙将对自己不利就可以认为钱乙对赵甲有伤害行为,则自赵甲产生此主观认识时就可以对钱乙实施防卫行为以制止钱乙的伤害行为。如此,所谓假想防卫、事前防卫等非正当防卫都将不复存在,任何损害他人健康者均可声称因本人认为对方想伤害自己而实施正当防卫,此明显荒谬绝伦。

        回到前述事件。男方如果要伤害女方,完全可以一进门就实施伤害行为,没有必要先殴打其妹。有没有可能男方准备殴打其妹后再伤害女方?从案情分析,男方的目的是留下女方并不让其提出分手,故在女方并未提出分手的情况下,男方并不存在伤害女方有动机。即使男方真有在殴打其妹后伤害女方的想法,那么也只是内心思想而没有付诸行动。“法律不惩罚思想”,故不能凭“男方将在殴打其妹后伤害女方”这一情况认定男方构成犯罪,何况该情况本身就是揣测出来的。

        再回到本文开头的搞笑图片。其实道理是相同的,即:不能仅凭他人自认为受辱,就在相关人员并无侮辱行为也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认为该相关人员应当承揽民事责任并受到治安处罚;同样也不能仅因为某人自认为将会被他人伤害、杀害而在逃跑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死亡,就认为必须将该“他人”弄出来判刑。

        最后,笔者必须指出:因为有人员死亡的后果就认为必须弄一个人出来定罪判刑,这想法与“电梯劝阻吸烟案”的一审判决路数完全相同,因为该案一审判决的思想就是:既然有人死亡,那么总要找个人出来赔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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