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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正后的9点变化

 菊花廿六 2019-07-20

1.依据的变化

本次修正在第一条中的依据中增加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该行政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的部分内容便是依据该行政法规进行了调整。

2.调整名称,规范用语

本次修正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随着去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因此,本次修正调整了部门的名称是理所应当。

另外,在部门前增加“人民政府”四个字,是规范用语的体现。如我们常见的某某市下设高新区或经济开发区等,区内下设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述这些区若不是行政区,则其行使行政职能的一般是人民政府在该区的派出机构,则其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在在部门前增加“人民政府”四个字是规范用语的体现。

3.应急预案评审范围的调整

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删除了“建筑施工企业”,增加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

4.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级别的调整

原88号令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本次修正对需要进行备案的单位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仅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备案。

若是非央企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央企的备案要求有所不同,央企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至少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演练频次的调整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本次修正将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中的“定期”进行了定量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同时,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的演练频次进一步提升,要求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6.应急预案演练的抽查

本次修正明确了对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中的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考虑将该条款要求纳入今后的执法检查内容中。

7.调整了模棱两可的说法

本次修正,对原88号令实际实施过程中无法落地执行的条款进行了调整或删除。如第三十六条中,原要求中一款“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在这里,没有定义也无法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其他重要信息,因此也就无法有效落地执行。本次修订,将此款删除。

明确了第二十六条中的“有关部门”,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依法公开的要求

本次修正,几处均提到了公开。

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9.罚则的变化

对于预案未按要求备案,罚则的调整如下:

①由责令限期改正+可处罚,更改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处罚。

②增加了罚款金额,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更改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③扩大了罚款范围,除了对单位进行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老杨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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